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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政府门户网 日期:2018-07-03 10:36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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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5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湖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操作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1月28日

湖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发放操作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5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确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补贴名称

残疾人两项补贴名称全省统称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已实施的残疾人有关补贴制度名称与《实施意见》不一致的,应及时更名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补贴对象、补贴方式、补贴目的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相同、相似,并长期实施的社会救助政策、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专项资助项目、残疾人民生保障工程等,都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统一调整为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二、申办程序

(一)申请程序。两项补贴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由残疾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湖南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2.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3.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需提供)。

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并已提交相关资料的,无需再次提交相关申请资料,但需经民政、残联严格按程序要求进行审核认定。

(二)审核程序。

1、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县级残联审核;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提出意见并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2、县级残联收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将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提出意见并通知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退回申请材料。

3、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同级残联的审批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定,审定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审定不符合条件的,应提出意见并通知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退回申请材料。

4、经民政部门、残联认定不符合条件退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材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三)发放程序。县级民政部门每季度填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汇总表》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纸质文档,同时抄送同级残联,并及时通过财政惠农(民)补贴“一卡通”发放系统部门接口导入(录入)相关发放表格;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导入(录入)的发放表格委托相关代发金融机构通过财政惠农(民)补贴“一卡通”发放系统按月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县市区民政局、残联可通过财政惠农(民)补贴“一卡通”发放系统部门接口实时查询、导出相关补贴发放明细数据。

(四)异动程序。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公民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从认定次月起停止发放相关补贴:

1.户籍迁出湖南的;

2.死亡的;

3.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4.被依法取消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

5.其它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按照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原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该对上述情形进行复核,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按申报程序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对上述对象进行清理,并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起停止发放补贴,并完成异动情况的数据录入工作。

(五)监督程序。

1.县级民政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示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名单、发放额度等内容。

2.县级民政部门、残联要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

3.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4.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残联不定期地进行督查。

三、发放时间

(一)2016年7月1日前申报两项补贴并获批准的,从2016年1月1日起计发;2016年7月1日后申请两项补贴并获批准的,按递交申请当月计发。

(二)两项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特殊情况下,可以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

四、档案建设

(一)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和乡镇(街道)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档案,实行一人一档,设立专柜保存管理。

(二)省民政厅、省残联协同建立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民政部门、残联明确专人负责信息平台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督导乡镇(街道)信息平台基础信息数据的录入。

(三)省、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残联做好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的监管、实时监测、对比、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于每年5月底前将相关信息上报上级民政部门,并抄送同级残联。省民政厅每年年底前向省财政厅上报汇总情况。待全国信息网络平台建成后,各级各部门按要求做好互联互通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