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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制度

来源:县商务粮食局 日期:2018-02-02 09:03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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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平江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根据省州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平江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电子商务建设项目验收,是对指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建中、建后的全面检查并确认是否达到要求的活动。

第二章 验收主体

第四条 平江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电商领导小组)为本项目验收主体。

第五条 电商领导小组也可委托商务粮食局牵头,组织县审计、财政、扶贫等部门组成验收委员会(小组),及时开展中间验收或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章 验收方式

第六条 本项目验收分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七条每一个单项工作任务实施完后,由实施企业先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按项目验收程序,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申请领导小组进行中间验收。

第八条项目竣工并试运行正常后,由电商领导小组组织成员部门进行县级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申请省级及国家验收。实施企业要对历次验收中发现或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报领导小组复验。

第四章 验收依据

第九条 根据国家商务部、省商务厅关于农村电子商务综合示范项目建设有关规定、验收办法、绩效考核标准及《平江县加快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实施方案》等进行验收。

第五章 验收程序

第十条 验收程序

一、实施企业向县商务粮食局提交已完工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县商务粮食局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及时上报电商领导小组;

二、电商领导小组组织或授权县商务粮食局组建验收组,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小组成员单位;

三、验收委员会(小组)现场查看项目建设情况,针求受益村两委、群众代表、站点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的意见建议,听取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建设的总体情况汇报,了解项目建设过程与现状,查看项目建设相关材料;

四、验收委员会(小组)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后,作出是否予以验收结论。对于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颁发项目验收鉴定证明,对达不到验收条件的项目,限期要求整改,并及时组织复验。

第六章 验收内容与标准

第十一条 县域电子商务服务网点

一、县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

内外装修、设施设备:门匾、LED屏、地板、墙面等标准化建设,统一形象设计,配套电脑、复(打)印机、办公等设施;

人力资源配置:固定的专业运营团队,包括设计包装、营销策划、人员培训、孵化支撑、文案写作、咨询服务、导购服务的各类人才;

电商平台建设:符合电子商务发展的网络平台;

功能区设置:包括办公、创客中心、产品展示、美工室、培训中心、会议室、数据统计中心、仓储、分检等功能区;

内部管理:人员管理、资产管理、经营统计管理、财务管理、文件管理、档案管理、网络管理等;

示范效应:为基层网点提供技术、信息、宣传、统计、培训、代销代购等服务,培育农牧区特色产品、推广电子商务应用与发展。

二、 乡镇电商物流综合服务中心

内外装修、设施设备:标识牌、电脑、打(复)印机、POS机、办公等设施;

硬件设施:合理的仓库设置、冷库建设、车辆设备、货运装卸设备、电商培训培育区域;

店面管理人员:固定的店面管理人员,为群众提供电子商务、金融、代购、代销、缴费支付及其它服务;

服务功能:网络开通、产品展示、常年有人值守、及时反映供需信息、开展电商宣传、及时统计上报数据、开展便民服务、及时参加培训;

三、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

内外装修、设施设备:门匾、电脑、打(复)印机、POS机、办公等设施;

店面管理人员:固定的店面管理人员,为群众提供电子商务、金融、代购、代销、缴费支付及其它服务;

服务功能:网络开通、产品展示、常年有人值守、及时反映供需信息、开展电商宣传、及时统计上报数据、开展便民服务、及时参加培训;

第十二条 三级物流体系建设

编制物流解决方案,完善物流体系和资源配置,开辟乡村物流渠道,实现物流全覆盖,承诺送达时间,并有完整、真实的配送记录;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应用和技能培训

按实施方案要求,开展以大学生村官、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退伍军人等为重点的电子商务应用及专业知识培训,培训要有计划、有教材、有档案、取得培训实效。

第十四条 品牌培育、质量追溯标准化建设

帮助企业品牌的有效定位、设计、传播与保护,塑造品牌文化,管理企业信誉和风险;建立质量保证和追溯体系,帮助企业建立农产品标准化建设;对电商企业在人才、技术、售后及经营方案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宣传、营销

本地区工业品、农产品网宣传,搜索引擎宣传,线上活动宣传,节日宣传及策划营销等。利用媒体、电视、报纸、广播等形式进行宣传。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邀请县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参与项目管理验收,对违纪违规事项进行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