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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来源:县城管局 日期:2020-07-08 10:43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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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JDR-2020-01001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发〔2020〕4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江县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高新区、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相关单位:

《平江县渣土运输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6日


平江县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渣土运输管理及渣土运输车辆管理,防治扬尘污染,规范渣土运输市场秩序,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渣土,是指城市建设、企业生产、个人建设中需要和产生的建筑垃圾(包括弃土、余泥等)、工程土石方、建筑材料(含沙、卵石、灰浆等)及散体物料(含散煤、煤渣等)。

第三条  县城管局是本县渣土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渣土运输,园林绿化施工和养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建筑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渣土、绿化施工等路面及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扬尘污染监测,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车辆营运证的核发及营运资格审核与查处,对渣土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改装改型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县交警大队负责对渣土运输车辆进行年检,对渣土运输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渣土作业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县中心城区范围实行严格管理,只允许使用全密闭式环保运输车辆运输,老式渣土运输车辆(后八轮)等其他车辆不得进入运输。县中心城区范围界定为:从严家滩广场—怀甫路—曲池路—首家坪大道—杨梓山八仙桥—平江大道—民政三院—电商产业园—东兴北路—仙平路—三阳大道—连接线—百花台东路—中山路—凤凰山路—平江大道—塅里屋路—金菊南路—甲山西路—长冲路—平伍公路—严家滩广场的合围区域内(后附图)。同时,运输车辆应按指定线路、时间运输到指定处置地点,且确保路面清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五条  县城管局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交警大队、县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单位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扬尘污染、渣土违规运输、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全县从事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到县交警大队注册上牌后,由渣土运输公司收集资料,到县城管局办理报备,由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联合审批,对通过审批合格的车辆发放渣土运输许可证。未办理渣土运输许可证的车辆不得从事经营性渣土运输。渣土运输公司每年要联合职能部门对从事渣土运输的司机开展至少一次安全教育培训。严禁超限超载,严格安全生产管理。渣土运输车辆每年必须到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进行审验,对不符合审验的车辆予以退出渣土运输市场。同时,未经审验和超限超载渣土运输的车辆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条  关于建设工地土石方运输管理的规定:

(一)城区所有项目的渣土运输实行报批制。县城投中心的项目渣土运输,由中标单位携带县城投中心与承包商签订的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县城管局申报,县城投中心应当在涉及土石方工程的政府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扬尘防治责任条款及合同价格10%的履约保证金,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有违法行为。其他项目的渣土运输,参照县城投中心项目程序,由业主单位携带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县城管局申报。所有项目均须签订《文明施工承诺书》,并按规定时间、路线运输至指定消纳场。

(二)城区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老城改造等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乡镇按本办法管理,属地管理乡镇巡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报县城管局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治路面和扬尘污染:

(一)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二)依法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扬尘污染评价内容和防治措施;

(三)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列入评审内容;

(四)对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裸露泥地采取覆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五)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督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

第八条  施工单位和土石方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具体路面和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落实路面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列入建设工程造价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用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条件改善等。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设施设置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理。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条  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防治扬尘及路面污染要求:

(一)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城市主要路段、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应当分别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1.8米的硬质封闭围挡或者围墙;

(三)工程土石方一万方以上的,施工工地的出入口内硬化路面长度不少于30米,路面宽度不少于5米;通道内侧安装车辆冲洗设施和污水沉淀池,其周边设置排水沟,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泥浆与废水需按规定排放,鼓励废水处理后循环使用,沉淀池需定期清理并与市政污水排放管网相接。一万方以下的须经县城管局现场勘查后,经其指导采取其他措施方可运输。同时需定期清扫周边道路,保证出场车辆和周边道路洁净;

(四)对施工工地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和物料堆放场地进行硬化并辅以喷淋洒水等措施,对其他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

(五)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者集中、分类堆放,采取覆盖、喷淋洒水等有效防尘措施,并使用专业车辆运输;

(六)对建筑垃圾、建筑土石方及其他废弃物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运到指定地点处置,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防尘网或防尘布等覆盖措施;

(七)采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防尘等措施,降低扬尘污染。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路面及环境污染防治要求:

(一)土石方作业阶段应当采取覆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达到施工现场作业区扬尘不扩散到界外和非作业区目测无扬尘的要求;

(二)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拆除时应当采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对楼层、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垃圾清理时,应当采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楼层内清扫出的建筑垃圾,应当密封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第十二条  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路面及环境污染防治要求:

(一)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采取覆盖措施;

(二)墙体拆改、开槽切割等采取局部覆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及时封闭清运装饰装修垃圾,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及路面污染防治要求:

(一)绿化作业土壤不得倾倒路面,栽种土、弃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栽植行道树时,所挖树穴在二十四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栽种土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三)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作业,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出口内侧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四)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等,没有采取覆盖或者绿化的,回填土壤应当低于路缘石;

(五)城市新建道路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泥地应当进行覆盖或者绿化。

第十四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场,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及加工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扬尘及路面污染防治要求:

(一)物料堆场地面进行硬底化处理,实行密闭管理;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连续硬质密闭围挡,并安装喷淋洒水设备等防尘设施;

(二)在密闭式堆场装卸或者传送物料的,在装卸处配备吸尘装置、喷淋洒水设备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在非密闭式堆场装卸或者传送物料的,采取覆盖或者设置自动喷淋洒水系统等防尘措施;

(三)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四周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装置,驶离作业场所的车辆应当冲洗干净;

(四)划分物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及出入口通道整洁;

(五)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堆放、经营水泥、砂石、废旧物品等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

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密闭、围挡、覆盖、清扫、洒水和冲洗离场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

第十五条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煤炭、水泥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依法使用专用车辆或者采取全封闭装载,并在装卸过程中采取防尘措施。

运输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至指定地点。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漏物料。

第十六条  重污染天气Ⅲ级以上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煤炭、水泥等运输车辆应当停止运输;

(二)不得进行土石方挖填、转运和建(构)筑物拆除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

(三)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住建局按照《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履行扬尘污染监理责任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污染后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落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污染和损害后果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落实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处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污染和损害后果的,处1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城管局按照《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未落实园林绿化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污染和损害后果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造成扬尘污染的,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堆放面积每平方米处以罚款 2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落实运输散装、流体物料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并处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污染和损害后果的,处1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对施工场地出场运输车辆冲洗造成路面污染或未按规定运输至指定地点的,由县城管局按照《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污染面积为50平方米以下的,并处每平方米100元罚款;污染面积为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并处每平方米200元罚款;污染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并处每平方米25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和第二款规定,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按照《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污染和损害后果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凡城区工程施工、园林绿化施工、生产加工等过程中渣土、砂石等沿途撒落,造成路面污染的,由县城管局按照《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污染面积为3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处1000元罚款;污染面积为6平方米以上9平方以下,处1500元罚款;污染面积为9平方米以上12平方以下,处2000元罚款;污染面积为12平方以上15平方米以下,处2500元罚款;污染面积为15平方米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 。

第二十二条  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散装、流体物品,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城管局按照《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查处,且可以暂扣违法车辆至指定场所。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中建筑垃圾处置的规定,由县城管局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期限改正,给予警告,按未及时清运垃圾量每立方米处以200元罚款,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按未及时清运垃圾量每立方米处以300元罚款,罚款最低不少于8000元;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按未及时清运垃圾量每立方米处以500元罚款,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按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0元罚款,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按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0元罚款,罚款最低不少于2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污染面积(或倾倒、堆放垃圾量)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按污染面积(或倾倒、堆放垃圾量)每平方米处以500元罚款,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按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处以800元罚款,罚款最低不少于2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放行超限超载渣土运输车辆,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拼装的货运车辆,渣土运输公司指使、强令渣土运输司机超载或者未经许可超限运输渣土的,由县交通运输局按照《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渣土运输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吊销该车辆的车辆营运证。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防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二)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泥地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泥地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三)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四)未对出场车辆冲洗造成路面污染或未按规定运输至指定地点,未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散装、流体物品造成环境污染,未对城区工程施工、绿化施工、垃圾处置、生产加工等采取路面污染防治措施造成路面污染的;

(五)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放行超限超载渣土运输车辆,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拼装的货运车辆,渣土运输公司指使、强令渣土运输司机超载或者未经许可超限运输渣土的。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单位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之前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