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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相关政策的问答

来源:县残联 日期:2015-05-05 00:00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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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征收的吗?
    答:是的。根据《国家残疾人就业保障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 是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省政府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差额数和上年度全县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由此可见,与助残捐款性质不同,残保金是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专门针对残疾人就业而向用人单位强制征收的专项资金。
问:需交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有哪些?
    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
问:用人单位如何才不用交纳残保金?
    答:有两个条件:一是安排残疾人就业比率不低于单位职工总数的1.5%;二是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向残联申报,超过期限,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残保金。
问:应交纳的残保金数额是怎样计算出来的?
    答:根据最新的《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分两类用人单位进行交纳:
    一是财政拨款单位。由财政部门代扣,按年征收,应缴纳残保金=(当年末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人数)×统计局发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是其他用人单位。由地税局代征,按月征收,应缴纳残保金=(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人数)×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人社局发布的全县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后者计算。
注意: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指标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