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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批复 岳住委办[2015]2号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6-11 00:00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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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住委办[2015]2号

                                     关于同意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批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请示》(岳市公积〔2015〕1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同意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办理购房提取业务时取消提供国土证,异地购房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取消“户口证明”和“五险一金”的证明。
二、职工申请办理房屋大修提取时,大修的房屋应符合需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结构,并出具鉴定证明。
三、职工偿还商业购房贷款本息,只能作为末笔还贷,职工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还贷款的本息。申请提取时需提供商业银行末笔未还贷款本息余额证明。
职工偿还岳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额度为不超过申请人最近12期还款总额:
(1)贷款手续办理完毕,且正常还贷一个月后。
(2)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正常还款12期以上,且期间无拖欠还款的不良记录。
(3)两次申请间隔时间大于12个月。
四、职工在缴存地或工作所在地家庭无房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租房居住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提取上年度的缴存额的50%,最高不超过12000元。提供由缴存地和工作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所租房的房产证、租赁合同、支付租金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家庭关系和婚姻状况证明。
五、职工离(退)休账户已办理封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身份证或离(退)休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须提供离(退)休证。提取额度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六、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已封存申请办理提取的,提供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可及时办理销户提取。
七、职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因患下列重大疾病,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心肌梗塞等重要心脏病;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三)脑中风后遗症;
(四)尿毒症等慢性肾衰竭;
(五)癌症;
(六)瘫痪;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八)严重烧伤;
(九)暴发性肝炎;
(十)主动脉手术。
(十一)其他严重疾病
符合大病提取规定条件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不超过医疗保险认定的个人支付部分。因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医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及医院病症确诊书和病历证明、医疗费用证明、家庭收入证明。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和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死亡职工单位证明、死亡证明、身份证及由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或遗赠公证书。
九、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经司法机构办理司法冻结的,不能办理提取。

 

 


201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