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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批复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2-05 00:00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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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住委办[2014]4号

 

关于同意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

贷款政策的批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请示》(岳市公积〔2014〕86号)收悉。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建金[2014]148号《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同意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借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均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对曾经在岳阳市所辖县(市)区以外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当前在岳阳缴存时间不满6个月的职工,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但中途不得出现欠缴、停缴。申请贷款的其他条件不变。

    二、职工在岳阳市除岳阳楼区外的其他县(市)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额度由30万提高至40万。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由25年延长至30年,但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四、开通异地贷款。凡户籍在岳阳市所辖县(市)区的职工,在岳阳市以外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的县(市)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相关规定:

    1、户籍在岳阳市所辖县(市)区的职工,在岳阳市以外工作并在工作当地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岳阳市所辖县(市)区购买自住住房,可持公积金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购房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申请贷款。

    2、签订购房合同时,借款申请人或配偶的户籍迁入岳阳市所辖县(市)区的时间已满12个月。

    3、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在外地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将作为审批贷款的依据;如果有未结清的外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则不得再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4、借款申请人除提供普通贷款业务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如下资料:

    ①、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并盖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公章及上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章。

    ②、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打印最近6个月公积金汇缴流水,包括月缴基数、期末余额,并盖管理部公章。

    ③、借款申请人工作单位财务部门提供的《收入情况证明》,并盖财务章。

    ④、工资发放银行提供的近12个月的“工资流水记录”,并盖银行业务章。

    ⑤、借款申请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在职、在岗证明,并盖人事部门章。

    ⑥、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地和户籍所在地的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家庭(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拥有的住房套数证明。

5、贷款申请必须符合《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6、异地贷款相关规定自2014年10月20日(星期一)起执行。

    五、为减轻职工负担,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服务职工,取消贷款合同公证。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