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的有关注意事项:
1、申请人申请房屋登记,提供的材料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2、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⑴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的;
⑵因法院、仲裁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的;
⑶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的;
⑷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⑸房屋坐落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
⑹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⑺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⑻房屋灭失的;
⑼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的。
3、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4、未成年人的房屋,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5、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本。
6、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因处分房屋的授权委托书需办理公证。
二、申请登记类型和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因合法建造房屋的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共有的房屋提供共有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代表身份证明;
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⑷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⑸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⑹白蚁防治证明;
⑺房屋测绘报告;
⑻其他必要材料;
2、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共有的房屋提供共有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代表身份证明;
⑶房屋所有权证书;
⑷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如: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等;
⑸其他必要材料。
3、申请房屋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共有的房屋提供共有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代表身份证明;
⑶房屋所有权证书;
⑷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的材料;
⑸其他必要材料。
4、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共有的房屋提供共有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代表身份证明;
⑶房屋所有权证书;
⑷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消灭的材料;
⑸其他必要材料。
5、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共有的房屋提供共有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代表身份证明;
⑶房屋所有权证书;
⑷抵押合同;
⑸主债权合同;
⑹其他必要材料。
6、申请房屋抵押权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共有的房屋提供共有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⑶房屋他项权证书;
⑷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或抵押权发生转移、消灭的证明材料;
⑸其他必要材料。
7、申请房屋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共有的房屋提供共有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⑶房屋所有权证书;
⑷最高额抵押合同;
⑸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⑹其他必要材料。
8、申请房屋最高额抵押权变更、转移登记的,应请提交下列材料: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共有的房屋提供共有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⑶房屋他项权证书;
⑷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⑸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的证明材料;
⑹其他必要材料;
9、申请房屋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共有的房屋提供共有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⑶房屋他项权证书;
⑷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⑸其他必要材料。
10、申请房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⑴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⑵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11、申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共有的房屋提供共有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⑶抵押合同;
⑷主债权合同;
⑸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⑺其他必要材料。
12、申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应请提交下列材料: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共有的房屋提供共有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⑶他项权利登记证明;
⑷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⑸其他必要材料。
13、申请地役权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共有的房屋提供共有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⑶地役权合同;
⑷供、需役地房屋所有权证书;
⑸其他必要材料。
14、申请地役权变更、转让、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共有的房屋提供共有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⑶地役权登记证明;
⑷供、需役地房屋所有权证书;
⑸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⑹其他必要材料。
15、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共有的房屋提供共有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⑶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⑷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⑸其他必要材料。
16、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共有的房屋提供共有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⑶抵押合同;
⑷主债权合同;
⑸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⑹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⑺其他必要材料。
17、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共有的房屋提供共有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⑶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⑷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⑸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⑹其他必要材料。
18、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共有的房屋提供共有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⑶抵押合同;
⑷主债权合同;
⑸房屋所有权证书;
⑹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⑺其他必要材料。
19、申请更正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共有的房屋提供共有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⑶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⑷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20、申请异议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共有的房屋提供共有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⑶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21、申请注销异议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共有的房屋提供共有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异议诉讼请求等相应证明文件。
三、登记承诺时限:
1、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30个工作日
2、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3、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四、房产办证程序:
申请——>测绘——>受理————————>审核——>归档——>扫描——>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
(营业税收缴:营业税及附加5.575%、个人所得税1%、印花税0.05%、土地增值税1%~5%
契税收缴: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44m2以下,含144m2)按2%征缴;非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44m2以下)
和非住宅按4%征缴。
登记费收缴: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
手续费收缴:计价格[2002]121号文件
测绘费收缴:湘价服[2005]132号文件
岳市价[2005]71号文件
档案费收缴:岳市价[2003]38号
维修基金归集:建住房[1998]213号
价格调节基金: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