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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我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来源:物价局 日期:2013-09-20 00:00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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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县直有关单位及各承租住户:

          为建立和完善我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05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廉租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湘价消[2007]163号)等文件规定,在成本调查审核的基础上,认真听取了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同时参考周边县市标准水平,现就制定我县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规定,经测算,核定我县城关地区廉租住房平均租金标准每月为1.20元/平方米 ;其他乡镇地区廉租住房平均租金标准每月为1.10元/平方米,租金均按建筑面积收取,具体标准根据楼层确定 (详见附表)。

             二、廉租住房承租期间发生的物业服务费以及承租人使用廉租住房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三、因收入等情况变化而不再符合租住廉租房条件的,应当收回配租的住房。因故不能收回的,按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租金差额。

   四、请执收单位认真做好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对政策的宣传和引导,确保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顺利实施。

           五、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后,请执收单位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或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六、本通知由执收单位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群众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