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许可
1.职能——依法对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申请进行行政许可,审查拟进行城市房屋拆迁的开发单位资质的认定,审批延长拆迁期限、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产权不明确房屋的拆迁;对经审查许可的拆迁单位发放《拆迁许可证》,并依法依程序向社会进行公示。
2.办事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2)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
3)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4)岳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5)岳阳市人民政府岳政发(2006)9号文件颁布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房地产行政许可”。
3.办事程序
1)受理申请;
2)项目审查;(初审)
3)资料核实,必要时举行拆迁许可前的听证;
4)房政法制股复审、由分管领导到场集体决定发放《拆迁许可证》;
5)向社会公示,并发布拆迁公告;
6)召开动员大会,向被拆迁人宣传解释有关政策和法律,并向有关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发送协办函;
7)进行拆迁过程监督,参与调处拆迁纠纷;
8)对拆迁安置补偿进行督查,查处违法拆迁行为。
4.办事要求
——申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办理拆迁许可工作人员应做到:
(1)拆迁人提出拆迁申请时,应先取得基建计划立项批文、规划用地红线图,并完成对拆迁范围的调查测算,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2)审批拆迁时,主要把握住拆迁资金的到位情况,资金不到位不得批准拆迁;审查拆迁补偿方案的可行性,方案不成熟不得批准拆迁;
(3)对符合条件拆迁申请,应及时批准拆迁,并发布拆迁公告,发送有关协助函,召开拆迁动员大会;
(4)在行政许可审批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照章办事;不得无故刁难办事对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或者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需要延期或延长暂停期限的拆迁许可审批,应告之申请人提供延期申请书和拆迁进度情况说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签发延期许可,延期或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6)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按岳阳市人民政府岳政发(2006)9号文件颁布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房地产行政许可”(序号6)执行。
(7)对拆迁房屋无产权关系证明、或产权人下落不明、或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以及产权关系正在诉讼中等等产权不明确房屋的拆迁,按岳阳市人民政府岳政发(2006)9号文件颁布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房地产行政许可”(序号7)执行。
5.收费标准 按县物价局核实的收费标准执行。
6.办事期限: 30日
7. 违章、违纪、违法处理处罚
适用《平江县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拆迁事务
1.职能:——接受拆迁单位的委托,承办委托拆迁业务,负责对被拆迁户的动迁,协助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负责本局直管房公房的拆迁。
2.办事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2)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
3)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4)岳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3.办事程序:
1)前期了解拆迁项目——与拆迁单位签订委托拆迁事务协议书
2)制定拆迁具体实施方案与办法;
3) 向拆迁户下达拆迁通知;
4) 核实被拆迁户的房屋产权情况;
5) 配合评估机构对拆迁户房屋进行实地价格估价;
6) 并及时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
7) 征集被拆迁户对新建房屋的户型要求以及补偿方案;
8) 核算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9)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0)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申请行政裁决。
4.办事要求:
——接受拆迁委托前,对投资建设方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投资方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城市建设规划红线图;
(3)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4)安置房设计平面图;
(5)拆迁区房屋的详细资料;
(6)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7)拆迁资金到位银行证明。
——对本拆迁事务的工作人员要求
①政策公开;②补偿标准公开;③ 安置公开。
5.收费标准:双方协议
6.办事期限: 按委托单位协商合同约定
7. 违章、违纪、违法处理处罚
适用《平江县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行政裁决
1.职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接受拆迁双方权利人的申请,对城市房地产拆迁中因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依法作出行政裁决。
2.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
3) 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
4) 岳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7)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8)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9)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听证管理规定》;
10)《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
11)司法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
12)其他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3.办事程序——裁决适用依法原则、居中原则、调解优于裁决原则。
1)受理申请、立案审查;
2)资料审查,向申请方发出受理通知书;
3)向双方送达“行政裁决告知书”及申请裁决书(副本);
4)接受双方要求听证的申请书
5)依法依程序通知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支持人以及申请回避的告知义务;
6)依法依程序按时举行听证;作好笔录,锁定证据;
7)根据听证会内容适时进行产权甄别、面积确认、性质核对、评估内容及估价结果的认定、安置房或安置资金的留置安排、拆迁过渡期间的过渡补偿、停产停业补偿、新旧房屋产权对换后的面积、权属、价格方面的结算;
8)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进行调解协商;
9)根据调解和听证内容进行合议,作出行政裁决书;
10)依法依程序送达行政裁决。
11)做好应诉准备,对生效裁决或法院判决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4.办事要求
由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及时审查申请资料后,报请分管局领导批准立案。由局房政法制机构主持听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裁决前的举证、质证、调解、协商,依法行政,秉公执法,维护拆迁双方权利人的合法正当利益。行政裁决书的作出由拆迁管理部门拟出初稿,移送房政法制机构审查,提交局分管领导集体讨论正式发文。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办事期限: 30日
7. 违章、违纪、违法处理处罚
适用《平江县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管理处罚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