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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来源:县社会和劳动保障局 日期:2015-07-24 00:00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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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事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二、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14、15条:举办、调整、撤销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举办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培训班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班,不得以举办职业教育为名骗取财物。职业学校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置专业、工种,并经充分论证后分别由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职责权限审批。许可对象:拟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单位.
三、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当地教育培训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2、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4、达到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要求(可在湖南劳动保障公众信息网上查看或下载Ldt.hunan.gov.cn)。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行政许可程序:

申办单位(人)填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并按《提交材料目录》要求提交申办材料。
2、受理
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并提供全部申办材料的,当场告知受理。申办材料不齐全或手续不完备的,当场送达《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
3、审查
依照行政许可条件和申办材料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
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行政许可期限:3个月
六、行政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申请人应提交材料目录:
(1)正式设立申请书;
(2)举办者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3)资产及经费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附由WORD制作的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
(4)筹建情况报告;
(5)筹设批准文件;
(6)按要求填写的<平江县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
(7)培训机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8)培训机构的章程。(9)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教师,财会人员相关资格证明材料.(10)有关管理制度.
3、具备办学条件,达以设置标准,直接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式二份),并附由WORD制作的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
(1)同申请筹办民办培训机构需要的(1)(2)(3)项申办材料;
(2)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培训机构需要的(4)(5)(6)(7)(8)项申办材料。
八、书面申请文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