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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许可

来源:县卫生局 日期:2017-03-02 23:39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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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护士执业许可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对象:拟设申请护士执业的个人

 

许可条件:

 

一、依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在执业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三、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不得从事护士工作,护理专业在校生或进行专业学习,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

 

四、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三、身份证;

 

四、健康检查证明;

 

五、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44号)文件规定执行。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证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审批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 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医政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选址地点进行现场检查核实。

 

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分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申报材料、审查意见进行最终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签发不予许可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对准予许可的,工作人员制作《护士执业证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平江县卫生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0730-6263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