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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证注销规定

来源: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日期:2015-07-23 00:00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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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证注销规定
已终止组织机构应在终止之日起三十天内,持相关注销文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代码证书的注销备案手续,并交回原申领的代码证书正、副本及IC卡。
办理注销须提交:
1)工商部门注销证明(或相关部门撤销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第二代身份证须双面复印)
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含代码证IC卡);
4)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申请表”。
 
注意事项:以上所需资料的复印件必须清楚,复印纸张统一用A4规格,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如复印不清楚或提交资料不全,均不给予受理;资料供我单位存档使用,不再退还,填表时需用黑色水性笔,不得涂抹。
办理时限: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组织机构),到批准其成立或者核准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码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