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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7-23 00:00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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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办理主体
平江县公安消防大队
受理条件
同设计审核,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 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平江县公安消防大队
办理地点
平江县公安消防大队
联系电话
0730-6303002
权力运行流程图
见附件
服务表格
提交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0730-6303002
在线办理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