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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7-23 00:00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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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行使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办理主体
平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定)
受理条件
一、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的;
二、已落实补偿和恢复绿地的措施。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4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4 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平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办理地点
平江县政务公开服务中心城管执法局窗口
联系电话
0730-6263871
权力运行流程图
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