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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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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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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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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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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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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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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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的;
二、已落实补偿和恢复绿地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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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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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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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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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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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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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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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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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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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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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政务公开服务中心城管执法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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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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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6263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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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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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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