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9-07-24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共服务 > 公共事业 > 市政公用设施

排污费的征收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3-07-11 00:00 字号:【
视力保护色:
浏览量:

 

事项名称
排污费的征收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第二款:“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第二款:“征收排污费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第二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另外,《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主要行使依据。
办理主体
平江县环境保护局(法定)
受理条件
凡在我县境内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即简称排污者)
办理所需材料
排污者正常申报、变更申报的资料;排污者的自动监控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或排污测算数据;排污者如实提供核定所需的生产相关数据和污染物排放相关资料。
法定期限
24
承诺期限
24
收费依据和标准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方法》。
征收废水排污费超标罚款依据的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征收废气林格曼黑度超标排污费依据的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征收危险废物排污费依据的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国家和地方标准。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急性毒性初筛、浸出毒性鉴别)》等标准。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的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限值》、《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等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办理部门
平江县环境监察大队
办理地点
平江县城关镇开发区新育才路环保大楼一楼111号房
联系电话
0730-6237708
权力运行图
见附件
服务表格
《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复核通知书》、《排污费缴纳通知书》、《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0730-6223589
在线办理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