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
|
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六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
办理主体
|
平江县环保局(法定)
|
受理条件
|
1
、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2、排放污染物需要作重大变更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3、新、扩、改建项目
|
所需资料
|
排污申报登记或者变更申报表
|
法定期限
|
20
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
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平江县环保局监察大队
|
办理地点
|
平江县城关镇开发区新育才路环保大楼一楼111号房
|
联系电话
|
0730-6237708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见附件
|
服务表格
|
排污申报登记表、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
常见问题解答
|
略
|
监督电话
|
0730-6263175
|
在线办理链接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