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污染物排放许可
|
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 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
办理主体
|
平江县环保局(法定)
|
受理条件
|
(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合法经营资质;(二)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三)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有总量控制要求的,还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四)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五)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
所需资料
|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二)《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五)环境监察机构出具的排污者具有污染防治能力的证明材料;(六)法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半年的污染物排监测报告;(七)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法定期限
|
20
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
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平江县环保局管理股
|
办理地点
|
平江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
联系电话
|
0730-6263592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见附件
|
服务表格
|
见附件
|
常见问题解答
|
略
|
监督电话
|
0730-6263175
|
在线办理链接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