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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管理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3-07-11 00:00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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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管理
行使依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第十七条 “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市(地、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排污者自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之日起30日内,向以上部门提出减免排污费的书面申请,包括排污者名称、减免理由、减免数额、减免期限等内容,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由环保部门先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价格部门,然后三部门再作出是否批准减免缓决定,并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的排污者,同时报相关部门和主管部门。”
办理主体
平江县环境保护局(法定)
受理条件
我县境内合法经营的排污者自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之日起30日内
办理所需材料
减免排污费的书面申请报告,包括排污者名称、减免理由、减免数额、减免期限等内容。
法定期限
20
承诺期限
20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平江县环境保护局
办理地点
平江县城关镇开发区政务大厅一楼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
0730-6263592
权力运行图
见附件
服务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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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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