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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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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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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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教育部、体育总局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第二条①单位、个人开办武术学校需报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③单位、个人开办习武场所须经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内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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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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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体育局(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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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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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学校的名称,开设的具体项目;
二、有适应学员训练的固定场所,学校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三、有能够维持正常运作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四、有必要的训练器材,常年在校学员保持在50人以上;
五、有必要的教学人员,国家一级武术师至少一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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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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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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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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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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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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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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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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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体育局群体竞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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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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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开发区江滨体育公园体育局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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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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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626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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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运行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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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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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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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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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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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办武术学校的申请书;
二、经工商登记部门批准的《学校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四、学校场地、器材、资金、教学人员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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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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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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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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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626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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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办理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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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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