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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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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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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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第三十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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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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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工商局(法定)及其委托的工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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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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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3、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予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4、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5、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7、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平面布局示意图和食品经营操作流程图);8、食品流通安全管理制度文件;9、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10、省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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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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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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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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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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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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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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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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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工商局食品股及其委托的工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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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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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政务中心及辖区地工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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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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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6263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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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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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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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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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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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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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626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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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办理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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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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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证明;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平面布局示意图和食品经营操作流程图;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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