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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江县健康扶贫工程实施细则 (暂行)》的通知

来源:县人社局 日期:2017-09-11 11:04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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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办〔2017〕102号

 中共平江县委办公室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江县健康扶贫工程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现将《平江县健康扶贫工程实施细则(暂行)》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平江县委办公室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9日

平江县健康扶贫工程实施细则(暂行)

 

为认真落实好健康扶贫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2016〕26号)、《湖南省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湘卫财务发〔2016〕10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财务发〔2017〕2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医发〔2017〕1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医发〔2017〕14号)、《中共平江县委办公室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力解决“贫中之贫、困中之困”问题三个工作方案的通知》(平办发〔2017〕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目标和原则

 

第一条 工作目标。紧紧围绕让农村贫困人口“看得起病、看得上病、看得好病、更好防病”要求,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主要对象,以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为主要工作目标,大力加强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优化医疗卫生服务,构建起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四道防线,实现农村贫困人口拥有基本医疗保障,享有基本医疗服务,享受卫生计生扶贫政策,切实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就医费用负担过大,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现实问题。

第二条 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创新,鼓励探索实践;坚持整合资源,促进精准扶贫;坚持便民利民,实行即时结报;坚持政策引导,推进分级诊疗。

 

第二章 健康扶贫对象范围及认定

 

第三条 对象范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农村贫困残疾人。(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各乡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救助对象:(一)安全生产、交通等责任事故造成伤残的;(二)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的;(三)因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国家严禁使用的精神类药品而导致疾病的;(四)已享受国家免费治疗等相关优惠政策的;(五)县级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

 

第三章 政策措施

 

第四条 实行免费体检筛查。各乡镇负责,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贫困患病对象到所在地乡镇卫生院体检筛查。

筛查责任医师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详细记录主诉、现病史、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资料,每份病历妥善保存。

凡不能明确诊断需要到上级医院检查的,由乡镇卫生院将相关病历资料按类别送县级医院。县级医院及时审核病历,出具具体诊断和治疗意见,并决定转诊治疗医院。

县级医院将审核结果反馈到相关卫生院,由相关卫生院按照县级专家的诊断和治疗意见,进行诊疗,需要向上级医院转诊的,通知患者按程序转诊。

体检和疾病等筛查记录,均由各医院按要求建立统一的纸质、电子双台账。(责任单位:各乡镇、县卫计局)

第五条 开展医疗救治。县卫计局组建贫困人口大病救治县级医疗专家组,主要承担定点救治医院救治能力评估、救治方案审核、疑难危重病例救治等工作。每家定点公立救治医疗机构分病种成立救治专家组(见附件1)。

县内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与患者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书(意外伤害除外)(见附件2),根据相关疾病诊疗指南规范和临床路径,本着“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为每位救治对象制订具体细化的诊疗方案,以及优先选择基本医保目录内的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药品和耗材,要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权,严格执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每日向患者提供治疗措施、治疗费用等清单。

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建立县级农村贫困患者大病救治医疗质量与安全督导机制,疑难重症病例会诊、讨论、转诊与巡诊机制,对确需转诊到上级定点公立医院做进一步诊断的患者,由责任医生、专家团队负责人把关,逐级转到上级医院。(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卫计局)

第六条 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乡镇成立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团队,对贫困患病对象实行签约上门服务。原则上一个团队包一个片区,签约主体采用“1+3”模式组建,“1”为一名乡村医生,是签约履约责任主体;“3”为乡镇卫生院一名临床医生作为团队长(全科医生为主)、一名公卫人员,一名护士。

乡村签约服务团队负责建立服务对象健康档案,提供基本医疗、转诊预约、慢病随访、健康教育等服务,每月随访一次。

县直医院专家医疗服务团队,向乡镇家庭签约医生团队提供技术支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计局)

第七条 提高保障水平。农村贫困人口按照分级诊疗要求住院或服药的,实施“五提高、两补贴、两减免、一兜底”的优惠政策。

“五提高”:①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住院费用按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提高10%,急诊对象在定点公立医院急诊费用按住院费用比例报销。②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大病住院费用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到90%以上。③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贫困人口中患重特大疾病(省规定九种大病,以下简称九种大病)的低保对象和非低保对象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所产生的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分别按照自负费用总额的70%和50%的比例救助。九种大病以外,截止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建档立卡未脱贫人口因病(含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在县级及以上定点公立医院住院(见附件3),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赔付后,余下自负总费用(进口药物,进口耗材不纳入)年度累计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再次救助,1至3万元,按50%救助;3万至5万元,按60%救助;5万元以上,按70%救助,封顶线为20万元。④提高门诊服药保障水平。建档立卡未脱贫人口慢病患者(见附件4)在县内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凭个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在基本药物范围内,按病种规定药品,按医院制定的诊疗疗程,给予80%减免,年度减免限额为5000元。⑤提高因病致贫人口(新增)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从2018年起,对新增贫困人口,上年度因大病产生医疗费用按县级提高医疗救助比例政策进行补偿救助。

“两补贴”:①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贴50%。特困人员、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全额补贴,参保达到全覆盖;②农村贫困人口参加“扶贫特惠保”家庭综合保障保险的保费,当地政府给予不超过90%的保费补贴。

“两减免”:①对罹患9种大病农村贫困人口实际医疗费用,经由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后,个人自负部分由定点医院给予50%的减免。②建档立卡未脱贫对象在县级医院住院未纳入报销范围内的费用由住院医院承担20% 。

“一兜底”:农村贫困人口中的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赔付等综合补偿及定点医院减免后,所剩的合规自负医药费用,个人支付仍有困难的,实行政府兜底保障,减轻或免除个人负担。(县财政局牵头,县卫生计生局,县扶贫办、县人社局、县民政局配合)

第八条 推行“一站式”结算。全县统一建立“一站式”结算窗口,贫困大病患者在县域内定点医院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定点医院设立综合服务窗口,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要定期将实际发生的报销补偿与救助资金分别向县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和县民政局申报(含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月结清、民政医疗救助按季结清,贫困患者只需在出院时支付自负医疗费用,确保救治对象方便、快捷享受到各项医疗保障措施。(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卫计局)

第九条  抓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薄弱乡镇卫生院建设,大力支持项目改扩建。加强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新建200个,改扩建296个,在2018年全面完成。加强远程医疗能力建设,实现县第一人民医院与省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互联互通。提升中医药服务水平,在乡镇卫生院建立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积极推进医养融合试点工作。提升残疾人健康服务质量,在公立医院成立残疾人康复科。(责任单位:组织部、卫计局、民政局、残联、一人民医院)

第十条 抓人才学科建设。培训学习一批。每年组织开展村卫生室执业乡村医生免费培训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每年选派30名医疗技术骨干到省级医院进修学习,选派20名乡村医生进行本土化培训。“四海揽才”招录一批。每年公开招录医技人员一批,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技人员一批,充实到县乡一线。创新县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方式,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以院定编,因岗定人,探索制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办法。“带乡联村”对口支援提升一批。从2017年开始,县直医院各帮扶2个乡镇卫生院,每个乡镇卫生院每年帮扶3个村卫生室,逐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牵头责任单位:卫计局,配合落实单位:人社局、编委办)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卫生计生局。牵头负责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会同民政、扶贫部门对相关患者信息进行核实;按照“三定两加强”原则组织对患有大病的农村贫困人口开展集中救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大病救治保障救助政策;督导定点救治医院落实“一站式”服务。

第十二条  财政局。及时将有关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经费落实到位,会同卫计、人社、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定期分析资金使用情况,共同研究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 民政局。负责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贫困残疾病人中罹患9种大病患者信息核实核准;配合卫生计生局强化相应患者救治情况动态管理;按季度及时足额拨付民政医疗救助金,并争取慈善组织支持。

第十四条 人社局。负责确定单病种付费额和组织对定点救治医院救治病种费用督导检查;按月及时审核报销定点医院为参保患者垫付的救治及慢性病服药费用;协同卫生计生局确定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救治定点救治医院。

第十五条 扶贫办。配合卫生计生局、人社局做好救助政策制定、核实核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罹患9种大病患者信息等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衔接沟通,推动救助政策落实。

第十六条 定点救治公立医院。负责对患者身份信息核实并及时反馈,每月5日前向县卫计局报送上月医疗救治情况(见附件5);开通绿色通道,严格质量管理,保障救治对象得到及时、有效救治;落实“一站式”服务。

 

第五章 组织保障与监督

 

第十七条 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经办人员服务意识,加大业务培训,转变工作作风,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十八条 加强目标管理。将健康扶贫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目标考核的重点内容,建立考核评估机制,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九条 加强监督处罚。县纪检监察、财政、卫计、审计、人社等部门共同组成医疗健康扶贫资金监管委员会,不定期监督检查基金运行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情况,适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弄虚作假、骗取医保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完善运行机制。医疗机构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和恶意逃费患者预警机制,实行科室负责制,责任到科室、到人员,防范恶意逃费、赖账、欠账等现象发生。要严把住院关口,建立医院县域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对接机制,严格审查患者有关证件与资料,确保信息准确详实。建立“恶意拖欠住院费用”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等诚信、约束机制、对贫困户中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除外的未按协议还款或恶意拖欠医疗费用的人员,取消患者本人及家属或签订协议人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政策资格。同时,对把关不严,未严格审核患者身份、证件资料,造成不应享受优惠政策,甚至与病人串通恶意逃费等行为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加大政策与典型宣传。各地要开展系列宣传活动,通过互联网、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有关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推广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引导作用。要注重宣传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进展和成效,以及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和群众受益事例,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时间为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平办发〔2017〕81号有政策冲突,以本细则为准,如与国家、省、市政策冲突,以上级政策为准。

 

附件:1.平江县健康扶贫专家组名单

2.平江县农村贫困人员“先诊疗后付费”协议书

3.定点医院名单

4.平江县健康扶贫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范围

5.平江县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救助进

展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平江县健康扶贫专家组名单

单位

专家姓名

职务/职称

科室

联系电话

备注

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

李家龙

副院长

主任医师

神内科

13874003498

专家团队负责人

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

彭建军

大内科主任

副主任医师

心内科

13873044567

 

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

张新平

大外科主任

副主任医师

普外科

13707409653

 

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

胡朝辉

大妇产科主任

副主任医师

妇产科

13787983825

 

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

许德顺

感染科主任

副主任医师

感染科

13974098955

 

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

徐均龙

心内科主任

副主任医师

心内科

13874002662

 

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

李春海

心内科副主任

副主任医师

心内科

13874003771

 

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

严健如

内分泌科主任

副主任医师

内分泌科

13574005155

 

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

赵拥军

神内科主任

副主任医师

神经内科

13874044838

 

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

朱建军

急诊科主任

副主任医师

急诊内科

13574006565

 

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

李涧泉

普外科主任

副主任医师

普外科

13786036966

 

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

李  毅

肾内科主任

副主任医师

肾内科

13574041599

 

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

肖  瑶

泌外科副主任

副主任医师

泌尿外科

13762783435

 

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

于永辉

骨外科主任

副主任医师

骨外科

13974096773

 

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

李  政

骨科副主任

主治医师

骨外科

13974099666

 

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

刘细林

产科副主任

主治医师

妇产科

13487303462

 

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

卢  峰

妇科副主任

副主任医师

妇产科

13974071010

 

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

赵小阳

儿科主任

副主任医师

儿科

15115080775

 

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

徐  勇

放射科主任

副主任医师

放射科

13874005004

 

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

李  征

医务部副部长

副主任医师

神经外科

13574009866

 

妇幼保健院

喻群英

副主任医师

副院长

13507309299

专家团队负责人

妇幼保健院

邓敏文

副主任医师

医务科

13575052008

 

妇幼保健院

胡蝶飞

副主任医师

产科

15274006869

 

妇幼保健院

林玲莉

主治医师

妇科

13974008959

 

妇幼保健院

陈  继

主治医师

新生儿科

13574009018

 

妇幼保健院

向旭丽

副主任医师

儿科

13907401601

 

平江县第二人民医院

李阳春

副院长

副主任医师

普外科

13574007398

专家团队负责人

平江县第二人民医院

吴  坚

副院长

主治医师

神经外科

13574006161

 

平江县第二人民医院

彭为光

医务科主任

副主任医师

消化内科

13787844233

 

平江县第二人民医院

李攀登

肾内科主任

副主任医师

肾内科

18274046905

 

平江县第二人民医院

郑赤溪

内科主任

主治医师

心内科

13974009289

 

平江县第二人民医院

李  玮

外科主任

主治医师

骨外科

13786074697

 

平江县第二人民医院

郑四维

妇产科主任

主治医师

妇产科

13574007227

 

平江县第二人民医院

吴青云

急诊科主任

主治医师

急诊科

13575037270

 

平江县第四人民医院

王  琳

副院长

副主任医师

精神科

13974008300

专家团队负责人

平江县第四人民医院

万赤平

医务科主任

副主任医师

呼吸内科

13874047538

 

平江县第四人民医院

赖高平

医务科副主任

副主任医师

消化内科

15773063678

 

平江县第四人民医院

李倦国

大科主任

副主任医师

精神科

13575079762

 

平江县第四人民医院

汤曙光

内科主任

副主任医师

中医内科

15080987086

 

平江县第四人民医院

陈化吉

精神科主任

副主任医师

精神科

13469246163

 

平江县第四人民医院

卢拥军

精神科主任

副主任医师

呼吸内科

13786073820

 

平江县第四人民医院

吴立北

康复科主任

主治医师

内科

13874007225

 

平江县第四人民医院

李江平

血透科主任

主治医师

血透科

13469234083

 

平江县第四人民医院

李亮华

医技科主任

主治医师

医技科

13574007299

 

平江县第四人民医院

黄群荣

门诊部主任

主治医师

妇产科

13789021016

 

平江县第四人民医院

李解明

精神科主任

主治医师

精神科

13762783303

 

平江县第四人民医院

杨世锋

精神科主任

医师

精神科

13574008755

 

平江县第四人民医院

凌淑媛

精神科主任

医师

精神科

13975047276

 

平江县第四人民医院

邱  鑫

精神科主任

医师

精神科

13874006970

 

平江县第四人民医院

陈  佳

精神科主任

医师

精神科

18274055188

 

平江县第四人民医院

孙秀玲

精神科主任

医师

精神科

18711223061

 

附件2:

平江县农村贫困人员“先诊疗后付费”协议书

(样 本)

 

甲方:         (患者家属)    身份证号码:

(签订协议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         (医院)  

 

为更好地让甲方在住院期间获得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方便甲方住院治疗,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住院治疗时,乙方不再向甲方收取住院押金。住院期间,乙方也不向甲方催促住院押金。但甲方在办理住院手续时须向乙方提供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证)或社会保障卡、农村贫困人口健康卡或贫困证明(证件)和有效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

二、甲方住院期间,乙方每天须向甲方提供日费用清单,以备甲方查询。

三、甲方出院时应据实向乙方一次性交清住院期间个人承担的医药费用,否则乙方有权暂时扣押甲方或其家属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

四、病人医疗费用未结清或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今后患者本人及家属或签订协议人将不再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同时医院也可根据合同约定,向县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患者家属)       身份证号码:

(签订协议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定点医院名单

 

一、省级医院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湖南省脑科医院、湖南省妇幼保健院、湖南省儿童医院、湖南省肿瘤医院、湖南省胸科医院、湖南省职业病医院、湖南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

二、市级医院

岳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岳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三、县内医院

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平江县第二人民医院、平江县第四人民医院、平江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各乡镇(中心)卫生院。

 

 

 

附件4:

平江县健康扶贫工程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目录

 

一、心脑血管类疾病

1.高血压   2.心肌梗塞   3.冠心病   4.风心病  

5.脑卒中康复期

二、营养代谢类疾病

1.糖尿病  2.痛风  3.骨质疏松    4.贫血

三、呼吸类疾病

1.慢性支气管炎 2.支气管扩张 3.哮喘病 4.肺气肿   

5.肺心病

四、消化类疾病

1.慢性胃炎 2.消化性溃疡 3.慢性胰腺炎 4.胆石症  

5.肝硬化

五、肾脏类疾病

1.慢性肾炎 2.尿毒症 3.肾移植术后 4.肾病综合征

六、风湿免疫类疾病

1.难治性类风湿性关节炎   2.系统性红斑狼疮

七、各类恶性肿瘤

八、精神类疾病

 


附件5:

平江县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救助进展情况统计表

(统计截止日期        -      )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建档立卡人数

非建档立卡人数

疾病主要诊断

总数

累计救治数

本季度完成救治数

未完成救治数

疾病主要诊断

总数

累计救治数

本季度完成救治数

未完成救治数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儿童白血病

 

 

 

 

儿童白血病

 

 

 

 

终末期肾病

 

 

 

 

终末期肾病

 

 

 

 

食管癌

 

 

 

 

食管癌

 

 

 

 

胃癌

 

 

 

 

胃癌

 

 

 

 

结肠癌

 

 

 

 

结肠癌

 

 

 

 

直肠癌

 

 

 

 

直肠癌

 

 

 

 

注:1.请附救治名单(含姓名、性别、年龄、主要诊断、家庭地址、身份证号、医保证号);

2.非建档立卡人数指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罹患专项救治病种的农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