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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及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核发

来源:卫生局 日期:2013-06-24 00:00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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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43062600WS-XK-0016
事项名称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及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核发
行使依据
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14条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办理主体
平江县卫生局
受理条件
1、工作人员必须每年在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2、托、幼机构自身卫生管理健全,制定与其机构卫生保健相适应的卫生管理制度。
所需材料
1、从业人员身份证原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2、教育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健康合格证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湘价费(2009)9号,健康合格证每人收取费用60元。
办理部门
平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办理地点
平江县城关镇北街462号
联系电话
0730-2977235
权力运行流程图
见附件
服务表格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申报表》
《托儿所、幼儿园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表》
常见问题解答
1、从业人员带身份证原件,必须由本人参加体检;
2、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3、体检前须空腹8小时(早晨空腹体检);
监督电话
0730-6263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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