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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办学审批

来源:县教育局 日期:2013-06-25 00:00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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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的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学校名称、性质、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学制、教学计划、教材(及发放证书)、学校地址、招生区域、招生对象以及场地(校园、校舍建筑面积)、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等情况。
  (2)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包括教育机构名称、教育形式、内部管理体制、内部管理制度、经费来源、教育形式、举办者与教育机构之间的权利及义务、章程修改程序和其他必须有章程规定的事项。
  (3)拟办教育机构的发展规划。
  (4)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单位办学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有本单位同意办学的证明材料;公民个人办学的,有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开具的证明材料,还应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担保单位的担保证明材料(担保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工作证、户口薄复印件及担保书),以公司名义担保的须具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正副本)和公司的验资报告。担保证明应明确担保单位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5)拟任董事会成员和校长以及拟聘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6)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自有校舍的应有有效的产权证明;租赁校舍的,应有租赁期为3年以上的有效证明材料。中等层次以上的学校在办学条件、设施完善后,单位办学开办资金不少于20万元,个人办学开办资金不少于10万元。
  (7)联合办学的还应有联合办学协议书,并有明确一方为主的条款,并由公证部门出具公证材料。
  (8)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用16开纸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标明目录页码。

  2.承 诺 时 间

  (1)申请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每年5月份前受理,于8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答复。
  (2)申请举办中等职业和成人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每年受理两次,分别于3月、9月受理,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3)申请举办高等非学历教育,每年3月受理一次,4月底前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