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学生/家长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是否收费 | 否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教师字[20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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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法定期限 | 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后30个法定工作日内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湖南省教育厅监察室 投诉电话:0731-82204240 |
许可条件 |
1.高等学校拟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国公民; 2.具备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 3.体检合格; 4.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5.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6.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培训合格。 7.具备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面试和试讲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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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受理负责人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受理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73664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负责人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受理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2、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专家审查:⑴ 湖南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下设若干测评专家组,测评专家组在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指导下,确定申请人的面试、试讲具体的内容,对申请人进行面试、试讲;⑵ 测评专家组根据《湖南省教师资格》面试、试讲测试评分标准对申请人现场评分,确定申请人员面试、试讲的测试水平等级;⑶ 测评专家组填写《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面试、试讲情况登记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测评专家组组长签名并根报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⑷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测评专家组测试的结果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将结果报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专家审查时间为1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时间内) (三)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厅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工作标准,依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审定。2、同意的,签署批准意见。3、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工作人员制作许可或不许可文书后,告知申请人员。同意授予教师资格的,填发《教师资格证书》。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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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点 | 长沙市东二环二段238号 | ||
交通到达线路 | 乘114、142、906、501路公交车至省教育厅 |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3:00―6:00(夏) | 业务咨询电话 | 0731-82207541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谢民 0731-82207541 | 单位网址 | www.hnedu.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