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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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通行证核发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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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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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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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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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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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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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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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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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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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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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国籍冲突、不便持用普通护照的中国公民;2、港澳居民所持来往内地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损毁或者失效需要返回港澳的;3、内地居民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定居类进入许可申请赴香港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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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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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类申请人需提交申请报告、有效外国护照、近期白底两寸免冠照片一张;第2类申请人需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派出所的报案材料、境内关系人的身份证明、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第3类申请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香港定居类入境许可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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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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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人口与出入境支队窗口受理→市局人口与出入境支队审批→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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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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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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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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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有效20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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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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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湘价费[2008]6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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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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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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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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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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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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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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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办公地址: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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