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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办事公开制度

来源:民政局 日期:2015-07-24 00:00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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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条件:(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2)年满30周岁。(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2办理收养登记时须提供的证件和材料:(1)收养人起草收养申请报告(2)收养人到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开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除以上证明外还应提供其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证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除以上证明外还应提供其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携带申请报告、(5)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单亲收收者免交)(6)收养人的单照和被收养人的合照各两张。

3送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材料。(1)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组织作为送养人的须提供负责人身份证件)。(2)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提供弃婴和孤儿进入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安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证明。(3)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供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好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须提供由村(居)委会出具的特殊困难证明。(4)因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单亲送养的,应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配偶死亡(宣告死亡)或者下落不明证

明。

4工作程序 (1)接待:向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解释政策法律。(2)受理:接受收养人送养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登寻亲公告,走访调查。(3)登记:寻亲公告见报60天后,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场,持有相关证明、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提供证件——收养登记机关审查——填写《收养登记表》——颁发收养证。依法确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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