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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程序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3-11-06 00:00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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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程序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制定撤销婚姻程序如下:

一、受理: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持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在自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一年内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并当场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受胁迫一方还必须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二、审查、报批:

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查验证件和证明材料,拟写“关于撤销xxx与xxx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印发撤销决定。

不符合撤销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三、公告:

婚姻登记机关将《关于撤销xxx和xxx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平江县婚姻登记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