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9-07-24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共服务 > 招商引资 > 优惠政策

平江县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暂行办法

来源:平江县政府网站 日期:2018-03-02 16:47 字号:【
视力保护色:
浏览量:

  平政办函〔2016183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江县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

      


    为抢抓当前资本市场发展机遇,鼓励和扶持一批优质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6]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01号)和《岳阳市鼓励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岳政办发〔2014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注册地在平江县,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国外交易市场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或在其他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融资的企业,上市公司债券融资和配股、增发新股等直接融资的补助扶持。

    第二条  专项扶持的申请、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县金融办、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和县财政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分配和拨付,参与专项扶持项目审查。县政府金融办和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拟定专项扶持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申报专项扶持的企业进行审核。

第三条  专项扶持补助标准:

(一)对在国(境)内外证券市场首发上市的县域企业的补助扶持标准。

1.企业在国(境)内外首发主板上市并挂牌交易的,补助300万元,对其高管人员给予100万元奖励。提供随迁子女优先就近入学待遇,并享受省、市有关上市奖励政策。

2.上市后备企业通过首发和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融资,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80%以上(含80%)的募集资金投资本县,按投资金额分档累进计算,对企业(公司)进行补助:投资16亿元(含6亿元)的部分,按万分之六补助;610亿元(含10亿元)的部分,按万分之四补助;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万分之二补助。

3、新迁入的县外企业,将生产厂房和总部搬迁至平江,最近一年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低于2000万元且承诺上市后三年内不变更注册地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可视同首发上市分别享受上述12项的补助政策。只迁注册地没有将生产厂房迁至平江,但在平江上市,三年后注册地有可能迁走的企业,补助扶持该企业200万元,对其高管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对在新三板首次挂牌交易的县域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三)在其他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融资500万元以上的县域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四)对促成县外拟上市企业落户平江的个人或中介组织,在企业完成上市后,一次性给予引荐者10万元的奖励。每实现1户企业上市,县财政安排10万元奖励相关部门有功人员。

第四条  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在财税政策上予以扶持。

(一)企业上市过程中,企业须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先按规定征收,待企业上市后,以上年实缴数为基数,新增部分的县级留成部分,经审核批准后,予以全额支持企业发展再生产。

(二)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账、资产评估增值而补交的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先按规定征收,县级留成部分,待企业上市后,经审核批准后,予以全额支持企业发展再生产。

(三)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的,并入拟上市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未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视为变更登记。因办理相关过户权证而产生的税费先按规定征收,县级留成部分,待企业上市后,经审核批准,予以全额支持企业发展再生产。

(四)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和个人股东分红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按规定征收,县级留成部分,待企业上市后,经审核批准,予以全额支持企业发展再生产。

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拟上市企业需与中介机构签订正式上市保荐协议,进入实质性运作,并经县金融办和县财政局审定认可。享受支持政策的期限为自签订协议年度至上市成功内的3个连续会计年度。

第五条  将拟上市企业的职工培训免费纳入劳动部门技能培训范围,并在改制、项目备案、环评、土地、税收、劳动保障等事项,纳入绿色通道管理,缩短审批时间,加快审批手续。

第六条  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涉及到的特殊问题,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第七条  拟上市企业应向县金融办提交上市工作计划报告,并作出上市承诺。拟上市企业在提交上市工作计划报告并作出上市承诺后,方可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第八条  对因自身原因停止上市进程的企业,或上市成功后未严格履行三年不变更注册地等承诺的,经县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确认后,停止执行上述奖励政策。已按本办法享受的利益,企业必须及时全额退还县财政。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平江县企业上市资金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办法补助扶持。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1日起施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