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3-08709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3-07-19 00:00:00.0
  • 公开日期:2013-07-1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江县城区禁售、限放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2013-07-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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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镇、三阳乡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平江县城区禁售、限放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9日      


 
平江县城区禁售、限放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县委、县政府关于“三城同创”工作的总体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区限售、禁放烟花爆竹的成果,优化城区生态环境,净化城区生活环境,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二、工作目标
    提高市民遵守禁售、限放烟花爆竹的自觉性,依法查处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建立禁售、限放的长效管理机制,遏制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
    (一)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县政府决定成立平江县城区禁售、限放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城区“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组  长:姜伟南
    副组长:柴晓阳、余爱华、赵取平、王火丁、凌教平、方定安、李会章 、徐艳兵、李思平
    成员单位:县监察局、安监局、公安局、工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民政局、环保局、广播电视台、城关镇、三阳乡。
领导小组办公室:刘爱军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部门职责。
   1、县监察局:负责教育、监督县级机关各部门全体工作人员,带头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各项规定,对国家公职人员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给予教育,如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监督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禁售限放烟花爆竹的职责,追究职能部门在管理、处置过程中的失职行为。
    2、县委宣传部:负责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县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的宣传工作,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规范经营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人和事进行曝光,负责利用广播、电视和平江手机报等媒体加强对禁售、限放规定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3、城关镇、三阳乡:负责本辖区内禁售、限放烟花爆竹的宣传、管理工作;指导社区、物业部门开展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工作;及时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人和事,协助县禁炮办及时查处违规燃放行为。
    4、县公安局:负责查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妨碍公务的案件;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案件;查处非法购买、违规储存烟花爆竹生产原料军工硝的行为;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非法生产、在“红线内”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焰火晚会燃放活动的审批。
    5、县安监局:负责对“红线”外的烟花爆竹零售点店的审批工作,停止对“红线”内烟花爆竹零售点店的许可,协助相关单位做好“红线”内烟花爆竹零售点店商户的搬迁工作。
    6、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限放工作;负责清理、清除城区内烟花爆竹残留物,保持城区环境整洁;组织专人队伍,协助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教育、处罚、曝光,协助民政局做好城区殡葬事宜的禁放工作。
    7、县民政局:负责殡仪馆中的烟花爆竹禁放的管理,禁止在城区送葬途中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8、县工商局: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负责对“红线”内无《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期的烟花爆竹零售点店停止办照、年检工作,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商户搬迁到“红线”外的思想工作。
    9、县环保局:负责在必要时,进行燃放烟花爆竹、电子礼炮噪音污染环境的检测、参与处理工作。
    10、县教育局:负责将限制燃放、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内容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组织学生开展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活动。  
    四、禁售、限放范围
    (一)禁售区域。
限制销售的区域:具体以路线为界,即东南:华润燃气站沿平伍公路至百花台转盘、绕原106国道接新106国道;西:曲池路至二中;北:浏家滩大桥、杨梓山、首家坪、画桥往城区内;自来水公司往城区以内;三犊源水利局往城区以内。在此范围内,不得设立销售点。
    (二)禁止燃放场所。
禁止在县城区的党政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疗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输变电安全保护区、商品交易场所、公园、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交通主干道、车站、码头、楼房阳台燃放;严禁在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周边100米以内及电力、通讯线路附近燃放。
    (三)禁止燃放时间。
    除春节(大年三十和新年正月初一)、元宵节、立春当日或当晚外,其余时间一律禁止燃放。同时,天岳村、大众村、西岸村、古城村、北源村、北城村、城新村、城西村、城郊村等没有列入限放范围的部分近城村组和界山庙晚上11时后不得燃放。
    五、组织实施
   (一)宣传阶段(7月10日至7月31日)。围绕工作方案和平政通[2011]11号《通告》要求,开展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活动,教育群众自觉遵守县人民政府有关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发放搬迁《通知》、禁放时段的各种规定。
   (二)调查摸底阶段(8月1日至8月20日)。摸清城区内已经办理了《烟花爆竹销售(零售)许可证》和无证销售烟花爆竹店铺和储存点的底数,以便下步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三)联合整治阶段(8月20日至9月20日)。一是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宣传,告知经营户的储存标准和有关规定,告知居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力求做到人人皆知;二是开展集中整治,由各职能部门依法充分履行各自法定职责,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三是依法收缴“红线”内各经营商店中的烟花,规范行为,规范管理;四是集中做好商户思想工作,将点店全部搬迁到“红线”外经营,实现“红线”内无烟花爆竹销售点店,城区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
   (四)验收阶段(9月20日至9月30日)。邀请县委问责办、督查室、文明办、政府考评办等负责人对城区落实禁售、限放烟花鞭炮的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对此期间,不作为、工作推诿、扯皮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问责。
    六、有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牵头组织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城区烟花爆竹禁售、限放的区域、时间以及注意事项等相关规定,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法的自觉性。
    (二)加大曝光处罚。在电视台、报纸、手机报等媒体上予以曝光,进行舆论遣责,增强广大群众遵守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禁止销售、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平政通[2011]11号”文件的自觉性。
    (三)认真履行职责。公安、安监、城管局和工商等单位,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及县有关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相关规定,开展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烟花爆竹禁售、限放工作顺利实施。
    (四)形成执法合力。建立由县政府牵头,公安局、安监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商局等相关单位参加的联合执法队伍,加强协调,相互配合,主动通报情况,形成合力,从严查处违规行为,共同做好城区禁售、限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五)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对城区内禁售、限放烟花爆竹的日常管理机制,通过日常巡查、发动群众举报等途径,及早发现、及早制止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的管理监督职能,加强对社区内禁售、限放烟花爆竹的日常监管,营造宜居好环境。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