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41805
  • 发布机构:政府办
  • 生成日期:2016-05-09 09:51:54.0
  • 公开日期:2016-05-0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政发〔2016〕4号: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政府网 2016-05-09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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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发〔2016〕4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工业园、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项目审批效能,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82号),参照外地经验,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

坚持“应减必减、能放尽放,先行先试、改革创新,规范高效、优化服务,协同配合、加强监管”的原则,依托政务服务中心联审联办平台,推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一次性收费、一张网监管”的投资项目审批模式,着力构建透明、规范、高效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新机制,大力压缩建设投资项目审批周期,努力实现“审批事项少、办事流程简、服务效率高、成本费用低、投资环境优、发展活力强”的目标。

二、简化审批环节

在巩固历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将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注册登记、立项工可、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6个环节,精简前置审批条件3项,取消前置审批条件1项,简化合并前置审批条件5项,取消前置审批事项5项,取消审批事项1项,精简审批事项8项,合并审批事项12项,合并验收事项10项,投资项目审批时限压缩65%以上。

(一)注册登记环节

牵头与联审单位: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部门为联审单位。

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改革内容: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申请人资料齐备的即报即办,不再发放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二)立项工可环节

牵头与联审单位:由县发改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办、县环保局等为联审单位。

审批时限:政府投资项目简化审批1-6个工作日(200万元以下项目1个工作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6个工作日,企业投资项目备案1个工作日。

改革内容:

1.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简化审批制。已列入县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5年规划纲要、县以上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和已经列入县政府重要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不向上申请专项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可审批业主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只提交项目建设报告书和工程估算表即可审批。

2.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省市核准目录之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不再编制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报告(园区、城区、景区外项目未进入五年规划纲要或专项建设规划的需调整符合规划方可)。

3.国家产业指导目录明确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项目,以及不符合我县城乡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4.精简审批(核准)前置条件。在项目可行性报告的审批、核准阶段,一般性投资项目只保留用地预审(县国土局)和规划选址(县规划办)两项前置审批;重大投资项目增加环评审批为前置条件(以《国家发改委会同环保部制定将环评前置的重大项目范围》为依据);交通、水利项目还应征询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影响河道行洪的建设项目,还应征询水务部门的意见。

5.合并立项前的规划审批事项。县规划办在项目业主申请办理规划依据图时,同步办理规划要点、选址意见书和调查蓝线图。(1)招拍挂土地的项目无须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使用国有土地划拨项目在县城或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待县规委会确定选址后(不计入审批时间),县规划办须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选址意见书(审批权限不在县内的除外);(3)使用国有土地划拨项目在县城或集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在相关部门签具意见并履行环评、地质灾害评价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下发选址意见书。

6.需审批(核准)的一般投资项目的雷击风险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节能评估、社会风险稳定性分析、招投标方式、非工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等不再单独编制评估报告,不再单独审查和批准,并入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一并审查(或核准),一文办结。

7.涉及资金安排或资金来源审查的应征询县财政局意见。

(三)用地审批环节

牵头与联审单位:由县国土局牵头,县规划办、县林业局等为联审单位。

审批申报时限:批次用地审核申报51个工作日,单个项目用地审核申报47个工作日,规划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核申报59个工作日,划拨项目用地审核申报12个工作日,招拍挂项目用地审核申报8个工作日。

改革内容:

1.精简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部分资料。

(1)批次用地审核受理上报环节:

精简:①耕地占用税征免呈报表;②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待省政府对报卷审查结束后,再一并提交。

取消: ①发改立项文件,②规划部门审核的总平面图。

合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估合并到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

(2)规划内单个项目用地在审核呈报受理环节:

精简:①耕地占用税征免呈报表;②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待省政府对报卷审查结束后,再一并提交。

合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估合并到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

(3)规划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受理上报环节:

精简:①耕地占用税征免呈报表;②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待省政府对报卷审查结束后,再一并提交。

合并:未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批准文件、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证明和环境影响评估合并到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前审核办理。

2.精简国有建设用地审批事项。

(1)房地产类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文物调查勘探等调整至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完成,按用地区域范围出具相关报告,其费用计入土地出让成本。

(2)县水务局在2016年7月前编制中心城区、工业园区及重要集镇区水土保持整体方案。上述地区用地项目使用统一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在中心城区、工业园区及重点集镇区水土保持整体方案未出台之前,暂停中心城区、工业园区及重点集镇区一般性建设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审批(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一次性开挖动土面积超过50亩的除外)。

(3)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不进行用地预审。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节

牵头与联审单位:由县住建局牵头,县规划办等为联审单位。

审批时限:18个工作日。

改革内容:

1.合并初步设计阶段审批事项,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含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划报建图审查2个环节予以合并。

2.单体面积5000㎡以下的公共建筑、12层以下的住宅建筑、高度24m以下的公共建筑、地下工程10000㎡以下、24m跨以下及吊车吨位10吨以下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6m以下及3层以下的厂房和仓库项目不进行初步设计审批。

3.取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节地震、气象、城管、水务等部门的单独审批。需进行初步设计审批的,由县住建局牵头,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参加会审,并签字确认相关审查意见,设计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对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回复,在项目审查意见反馈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核发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4.在规划总平面图审查的同时,进行人防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业项目以及总建筑面积在30000㎡以下(含30000㎡)的项目可由业主自行选择建设或缴费,其它项目应建必建(因地质条件不能建设的,须经县人防办批准)。

5.凡符合县城总体规划的城区路网建设项目,不再提交县规委会集体审查,由县规划办直接出具审批文书;凡符合村镇规划的路网建设项目,县规划办直接出具审批文书。

(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环节

牵头与联审单位:由县住建局牵头,县规划办、县消防大队、县人防办、县地震办、县气象局、县城管局、县政务中心等为联审单位。

审批时限:国有投资项目30-46个工作日,民营投资项目11个工作日。

改革内容:

1.取消建设工程报建登记,改由申请人从网上直接下载建设工程报建表格。

2.取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取消施工单位施工人员上岗登记表、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意外保险金证明、绿化审批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前置材料,改为日常监管内容。

3.由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图审机构审查施工图,职能部门不再单独组织审查(消防除外)。

(六)竣工验收环节

牵头与联审单位:由县住建局牵头,县政务中心、县国土局、县规划办、县消防大队、县人防办、县房产局、县地震办、县气象局、县城管局、县安监局等为联审单位。

审批时限:16个工作日。

改革内容:

1.实行联合验收。由县住建局牵头并组织相关单位现场联合验收,其他部门不单独组织验收。

2.除房地产项目须由房产测绘所测量外,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房产测绘所、国土测绘队、规划信息中心的任意一家测绘机构进行房产测量以及验收阶段的规划、国土测量。

3.县消防大队负责的项目消防验收与县住建局组织的联合验收同步进行,办理完毕后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送达联合登记窗口,由联合登记窗口向建设单位发出办结通知。

三、创新审批方式

(一)落实“两集中、两到位”改革

1.结合政府机构改革,修订完善政府职能部门“三定”方案,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单独设立行政审批股(行政许可办),单位所有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全部集中到行政审批股(行政许可办)。

2.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县消防大队除外)的行政审批股(行政许可办)向政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股股长(行政许可办主任)为进驻政务中心窗口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定期到窗口会签。

3.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对主管负责人和行政审批股(行政许可办)要充分授权,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或“2号公章”),确保窗口授权到位、一站式办结。其中消防行政许可在窗口受理,按公安部《消防行政审批受理窗口工作规范》(公消办〔2014〕79号)文件办理。

4.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的所有审批事项必须统一进入政务中心部门窗口办理,确保审批事项进驻到位,一条龙服务。

以上第1项工作由县编办牵头,各职能部门配合,2016年5月上旬前完成。第2至4项工作由县优化办牵头,各职能部门配合,2016年6月底前落实到位。

(二)推行统一受理制度

在县政务中心设立深化投资审批改革联合受理登记窗口,由中心工作人员及牵头单位窗口工作人员联合组成。对5个审批环节的审批事项,统一由联合登记窗口对申请进件资料进行要件式审查(政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和实质性初审(牵头单位窗口人员负责),出件资料进行登记和办结告知,负责该环节审批协调并启动计时督查(要件式资料和实质性资料清单由各相关单位提供)。

(三)推行并联审批制度

实行“政务中心总协调、牵头部门总负责、联审部门积极配合”的联办工作机制,按照“一窗受理、牵头负责、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并联审批以实施各阶段主要完成事项的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联审事项审批的部门作为联审部门。牵头部门负责本环节范围内审批事项、时限、流程、资料的梳理和优化,负责本环节内的有关项目联合会审,协助处理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四)推行投资项目联合踏勘制度

对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实地联合踏勘的审批事项,由县政务中心牵头,组织需要现场审查的相关部门进行一次性踏勘。各联合踏勘部门应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审批的必备条件、申报材料及其他有关事项,当场出具踏勘意见,由县政务中心汇总;不能当场作出踏勘意见需经进一步审查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答复踏勘意见,并反馈给县政务中心;踏勘时有联办窗口认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人应根据踏勘意见进行整改或另行选址。

(五)推行“全程代办”制度

工业园区所有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由园区管委会安排专人全程代办,乡镇建设项目(含招商引资项目)审批手续由乡镇安排专人全程代办,且在县政务中心办理,不再到任何部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六)探索项目容缺预审制度

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重点投资项目、招商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申请人实质性要件齐全、缺失部分非要件申请材料时(容缺资料清单由各相关单位提供),审批部门应先行受理并进入审批程序,待项目单位达到法定条件后,再按法定要求出具正式批文证照。

(七)推行网上审批制度

由县发改局牵头,落实上级部署,按照“全面覆盖、全程在线、全部共享”的原则,积极对接上级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逐步实现非涉密项目“平台受理、在线办理、动态跟踪、限时办结、依法监管、全程监察”,实施网上在线并联审批,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自发文之日起开始运行)。

(八)推行超时和缺席默许制度

对超过承诺时限未予办结、经县优化办审核确定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办结;无故缺席联审会议、联合会商、联合踏勘、会议,或虽参加联审会议但没有当场(或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查或审批意见的,经县优化办审核确定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同意;在后续审批环节,相关审批部门不得再提出前一审批环节的整改意见(前一审批环节已提出但未整改到位的除外),但确实存在严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和标准必须整改的,设计单位和图审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缺席或未出具整改意见的部门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于部门缺席或超时影响业主办理相关手续时,业主可向县优化办申请开具督办函,有关审批部门据督办函为申请人办理下阶段有关审批手续。被督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业主出具因超时或缺席而耽误的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

(九)推行信息公开制度

县政务中心负责,按本文件确定的行政审批办法编印《平江县投资项目审批指南》。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本文件要求,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及时梳理,编印审批环节最简、审批流程最优、审批材料最少、审批时限最短的办事服务指南,并在政府门户网和有关窗口公开和及时更新。

四、降低审批成本

(一)规范收费行为

由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等部门牵头,县政务中心配合,全面及时清理收费项目和核定收费标准,列出投资项目审批收费清单。报建审批过程中纳入县建设项目统一收费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实行统一征缴,相关单位不得重复收取。建设项目审批中所涉及的评估论证或专家评审,一律由相应的审批职能部门承担费用,任何部门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二)规范中介服务

由县优化办牵头,县发改局、县政府法制办、县财政局及相关部门配合,全面清理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监理、评价、检验、检测、勘查、咨询等中介服务。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59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湘政发〔2016〕3号)文件,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外,企业可自行完成编制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文本,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遵循“非禁即入、不适则调”的市场准入原则,通过招标方式,公开选择具备一定资质等级、信誉良好、服务优质、价格优惠的中介服务机构进入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实施中介机构“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出具假报告、假认证等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其违法和失信信息,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购买和采信其服务。

(三)规范招投标监管

严格执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操作规程,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高财政投资评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电子招投标制度,凡政府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律实行电子招投标。非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取消招投标形式核准,住建部门要对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严格把关。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平江县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相关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务中心、县编办、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规划办、县地震办、县人防办、县消防大队、县气象局、县房产局、县水务局、县城管局、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县文广新局、县政府法制办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投资项目审批体制改革工作的指挥、调度、督查、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政务中心,由县政府办联系县政务中心的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改革日常工作。县政务中心增设联合登记窗口,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和安排一名分管副主任负责联合登记、联合踏勘、联审联办等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成立工作班子,制定实施细则,明确专人专抓,加大宣传力度,凝聚改革合力,强力推进项目审批提速增效。

(二)强化监管责任

各职能部门要强化简政放权后的监管意识,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切实承担起监管责任,对事中事后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查处力度,确保行政执法监管效果。

(三)严肃工作纪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和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口头效能告诫、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等处分。构成违纪的,根据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1.“两集中、两到位”没有按要求落实的;

2.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进行审批的;

3.没有法律依据,擅自增加审批条件或环节的;

4.违反本通知规定,取消审批事项和调整合并审批程序落实不到位、不实行并联审批的;

5.对符合条件的审批项目,拒绝办理或超时限办理的(超过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的,予以口头效能告诫;超过承诺时限2-3个工作日的,予以通报批评;超过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以上的,启动问责程序;累计两次被口头效能告诫的,予以通报批评;累计两次被通报批评的,启动问责程序);

6.不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全程代办、容缺预审等制度的;

7.无故缺席联审会议或在联审会议上不发表明确的意见,且在后续审批中无故不按联审会议纪要办理审批事项的;

8.不执行收费清单管理、中介服务管理、招投标管理等有关规定的。

(四)严格工作考核

制定科学的考核标准,由县政府督查室牵头,县优化办配合,跟踪考核本方案实施情况,考核情况纳入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绩效考核范围。建立无记名评价制度,由县优化办牵头,每半年组织审批相对人对各职能部门实施审批过程中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情况作出评价,考核评价情况在县电视台、县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审批部门一年内被督办两次以上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并根据《平江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暂行规定》(平发〔2014〕9号)等文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奖励。

附件:

1.6个环节改革前、后时限与简化、取消、合并对照表

2.平江县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

3.平江县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改革立项工可环节审批流程

4.平江县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改革用地审批环节审批流程

5.平江县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改革规划许可环节审批流程

6.平江县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改革施工许可环节审批流程

7.平江县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改革竣工验收环节审批流程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