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7-1203112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7-08-03 10:55:08.0
  • 公开日期:2017-08-0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政办函〔2017〕162号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2017-08-03 10:55
| | | |

平政办函〔2017〕162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工业园、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操作规程》已经县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8日    

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工作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集体土地征收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以下简称征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4〕113号)、《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平政办发〔2015〕8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征拆工作流程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根据县委县政府会议纪要或县委县政府文件规定,建设项目拟用地红线确定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发布《预征地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村、组进行张贴,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对涉及房屋拆迁的,应将公告张贴至拟拆迁的具体房屋。

(二)确定征拆机构

平江县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我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构,具体负责协调组织全县征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征拆过程中的补偿和安置实施等事务性工作。

(三)组织现状调查

县征收办根据确定的征收红线图,组织平江县征地拆迁事务所,测算技术单位和涉及乡镇、村、组有关人员,对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房屋、青苗以及附属设施进行调查测量、实地踏勘、核实权属界址等,做好相关签字确认工作。

补偿安置实施乡镇要做好宣传工作,保障征收调查、土地测量、房屋丈量、青苗、坟墓等附着物登记的工作环境。

(四)确认房屋合法性、安置人口和其他事项

县征地拆迁事务所完成土地及房屋调查后,应将拆迁房屋补偿面积,安置人口和其他认定事项通过县征收办报县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工作联席会议进行审查认定。审查认定结果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附会议签到表。

(五)编制、审查概算报告

县征收办根据征地拆迁事务所调查确认结果、征拆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结果和平江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编制《XXX项目征拆费用概算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补偿政策依据、补偿内容和金额及编制说明等,并附土地勘界报告、房屋青苗和附属设施调查摸底表、汇总表、征地红线图、土地预审报告等相关资料。

概算报告编制完成后,应提交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县国土资源局在受理概算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六)缴存征地拆迁补偿资金

建设项目用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申请用地单位依据概算审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将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缴存到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征拆资金专户。

(七)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由县国土资源局填报,并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范围图件由征拆机构送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被征地的乡镇、村、组进行张贴。

(八)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人社等相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广泛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意见,要求听证的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时,附具采纳意见情况、听证笔录等。

(九)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征收办组织征地拆迁事务所和乡镇负责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被征地的乡镇、村、组进行张贴。

(十)召开征地拆迁动员大会

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征地拆迁动员大会,宣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相关政策法规。

(十一)公示被拆迁户基本情况(第一榜)

县征收办根据联席会议决定,对被拆迁户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实际测量及认定的房屋结构、面积,家庭人口(包括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及认定的安置人口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被拆迁人要求复查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县征地拆迁事务所应当及时组织复查。

(十二)公示被拆迁户补偿安置审核结果(第二榜)

县征收办根据一榜公示内容或复核结果结合补偿标准,编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核算清册》,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审核结果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十三)送达房屋拆迁通知,签订补偿协议

县征收办根据审核公示结果,制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送达被拆迁人,并由乡镇与被拆迁户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分期支付补偿费用。

被征收房屋经依法补偿后,由乡镇组织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拆除。

(十四)责令限期腾地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送达后,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不申请复核又不签订补偿协议腾地的,或申请复核后仍不接受复核结果拒不签订补偿协议腾地的,由实施拆迁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房屋拆迁补偿款存入银行专户,并书面告知被拆迁户,再申请县国土资源局作出限期腾地决定,拒不履行限期腾地决定的,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申请审核和办结

征地拆迁工作全部实施完毕,县征收办应当及时整理该项目征收补偿安置的全部原始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写出项目工作总结,向县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审核和办结。

(十六)整理资料,注销权证

对审核后的所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料,由县征收办整理装订后归档管理。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后,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收回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的不动产权利证书(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报相关部门依法变更或注销。

二、征地拆迁有关事项说明

(一)关于土地、房屋、青苗及附属设施调查登记问题

1.征地面积调查主要包括:

(1)征地地类面积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专业勘测定界机构对拟征地块实地测量,并提供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勘测定界技术成果,征地补偿地类面积以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的数据为准。

(2)掌握被征地单位基本情况。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被确定为被征地农业人口:

①户籍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②户籍因婚迁入,且原户籍已注销,已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③因其他原因在外地农村迁入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原户籍已注销,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居住满5年,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分享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资料的。

④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分享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资料,在特定时期购买城镇户口,后又经批准迁回原籍的。

⑤持证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

⑥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在监狱服刑和劳动教养的人员,可计为家庭人口数。

⑦出嫁女和外出入赘男,户籍未迁出,一直享受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资料,且在配偶所在地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资料和未使用宅基地建设的。

⑧符合法律政策前提下的村规民约规定更严格的,从其规定。

(4)农业人口数以村统计报表为依据,出现较大争议时,以联合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5)青苗和地上附属设施需经权利人签字确认。

(6)征地补偿严格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7)征地补偿协议由平江县征地拆迁中心代表征收方与被征收方签订,业主单位作为第三责任方签约,被征收方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见证,县征收办鉴证备案。

2.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主要包括:

(1)确定房屋结构类别、建房时间,绘制房屋平面图并标注尺寸,对被拆迁房屋全貌、四至和附属设施等进行摄像照相。建立被拆迁户房屋纸质和电子彩色照片档案。

(2)核查每户的户口簿(含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使用权证或建房审批手续原件,并进行详细登记、复印和拍照。建立被拆迁人家庭成员户籍信息电子档案。

(3)登记有关证件编号、名称,同时收回相关证件存档核查,建立被拆迁人土地权属证书等电子档案。

(4)所有调查登记的数据应当经被拆迁人签字确认。

对拒不配合征地拆迁调查摸底、不提交相关证件、证件遗失或不签字确认的,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的批准资料为准。

(二)关于证据保全问题

各类证据保全工作,由县征地拆迁事务所具体负责。主要包括:

1.土地、房屋、青苗及附属设施调查确认资料。对现状调查中填写的各类表格数据、复印或收回的相关证件、摄像拍照的影像资料等进行保存。

2.公告、公示资料。对公告、公示文本和张贴现场采取摄像、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存。

3.其他资料。对各类补偿协议、支付凭证、会议记录等进行保存。

(三)外业调查内容

1.家庭人口结构、姓名、户口性质、安置情况及与房屋产权相关联的其他亲属人口情况。

2.房屋的结构、层次、装饰情况、建筑面积、层高、有无架空隔热层、房屋的功用、建筑用材及被征收人的居住情况等。

3.用地审批情况、房屋的办证情况、红线外房屋情况及房屋的其他情况。

4.青苗及附属设施的种类、规格、面积、权属、苗圃经营种植的经营许可等经营手续。

5.征收土地面积、地类、权属确认到村。

6.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附属设施补偿登记到村或组。

7.迁移坟墓数据、规格标准、受主。

(四)补偿核算

1.根据国土资源部门征地红线图及现场实地放线结果,依据相关政策文件对土地面积、土地类别进行补偿核算(具体到征地补偿费用、征地安置费)。

2.根据相关文件政策对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进行核算。

3.根据相关文件政策对苗圃、花卉搬迁补偿标准进行核算。

4.根据相关文件政策对果园、茶园青苗补偿标准进行核算。

5.根据相关文件政策对坟墓迁移补偿标准进行核算。

6.根据相关文件政策对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装修)要求及补偿标准进行核算。

7.根据相关文件政策对征地拆迁误工费补偿标准进行核算。

8.根据相关文件政策对搬家、过渡费补偿标准进行核算。

9.根据相关文件政策对征地安置标准进行核算。

10.根据相关文件政策对征地拆迁不可预计费、乡镇实施工作经费、奖励资金进行核算。

(五)概算编制

规范概算报告编制的14项内容:

1.编制说明;

2.概算总论;

3.土地补偿核算明细;

4.青苗及附属设施补偿核算明细;

5.坟墓补偿核算明细;

6.房屋补偿核算明细;

7.征拆村级误工补助费;

8.项目费用汇总表;

9.概算依据;

10.被征收人员的花名册;

11.征地红线图;

12.预征地公告;

13.征地公告;

1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六)资料对接及结果公示

1.县征收办与乡镇对接征收补偿结果。

2.通过村务公开栏及政府门户网站对被拆迁人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3.通过村务公开栏及政府门户网站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4.乡镇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结果公示。

(七)补偿复核及个案处理

1.对征收补偿结果公示存在疑虑,要求复核的,由乡镇统一汇总,由县征收办现场复核。

2.对征收补偿结果与实际建设投入差距太大,当前征收补偿政策没有明确补偿依据的个别案,由县征收办及乡镇、投资业主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处理。

(八)协议签订及资料移交

1.县征收办组织征拆中心(或征地拆迁事务所)、土地被征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乡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

2.县征收办组织项目业主单位与乡镇签订《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工作包干协议书》。

3.县征收办根据主任签发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核算清单,移交乡镇组织实施。乡镇实施后提交加盖公章的实施清单,并根据需要移交相关档案资料。

4.县城规划范围乡镇负责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拆补偿协议书》《房屋征拆安置协议书》同时由城镇棚户区和旧城改造办公室、征地拆迁事务所、投资业主单位、征收办到场参与签字,县城规划外由征收办组织业主单位与乡镇签订工作包干协议,由乡镇组织实施补偿安置。

(九)坟墓迁移

1.乡镇按实施申报。

2.县征地拆迁事务所审核。

3.县征收办安置股复核。

4.县征收办审定属实后发放《提供迁入安置墓地通知单》。

(十)管线迁移

1.业主单位向县征收办提出申请。

2.县征收办组织项目业主单位、规划办、管线权属单位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查勘。

3.管线权属单位向业主单位提交管线迁移施工方案及工程投资预算。

4.业主单位对管线迁移施工方案及预算进行初步审核。

5.项目业主单位初审后,移交县征收办进行独立调查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及补偿明细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6.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征收办负责与管线权属单位协商补偿金额和迁移改造实施标准,由县征地拆迁事务所签订补偿协议。

7.管线迁移完工后由县征收办根据协议内容组织相关单位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办理补偿资金的拨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