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7-1203169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7-09-06 11:44:46.0
  • 公开日期:2017-09-0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政办函〔2017〕168号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江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2017-09-06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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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函〔2017〕168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江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工业园、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平江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日    


平江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县旅游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外〔2010〕33号)和《中共平江县委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县旅游发展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与旅游管理机构经费严格分离。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旅游经济发展方针和产业政策及当年县委、县人民政府决策实施项目要求。

(二)符合全县旅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景区(点)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三)符合我县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的发展方向。

(四)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安排,注重效益。

(五)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并重。

(六)坚持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旅游业投资向多元化、社会化和市场化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根据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县人民政府当年关于旅游事业发展的工作重点,以及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方向,由县旅发委、县财政局研究确定基本支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批后,由县旅发委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平江县境内从事旅游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项目主体。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服务项目建设、旅游宣传促销、旅游教育和信息化建设、旅游商品开发、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建设项目贷款贴息、乡村旅游项目开发、设施提质改造等直投或奖补。

(一)旅游规划编制。包括旅游景区(点)资源调查、发展规划编制、重点旅游项目区详细规划编制等。

(二)旅游项目建设。用于全县资源条件较好、纳入旅游发展规划、对当地旅游产业具有引导和带动作用的旅游建设项目。

(三)旅游宣传促销。用于旅游主题促销、网络促销、重大活动策划、境内外参展、广告宣传、宣传品设计与制作、县内旅游精品线路开发以及重点旅游企业举办具有重大影响的旅游宣传促销活动等。

(四)旅游教育、信息化建设。用于旅游行业人才培养、旅游信息化建设。

(五)旅游商品开发。用于具有地方特色、市场前景较好的旅游商品开发、研制和生产。

(六)旅游服务体系建设。用于游客中心、旅游标识、旅游信息服务、旅游厕所、旅行社营业网点建设等。

(七)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贷款贴息。用于支持符合《湖南省平江县旅游总体规划》的旅游建设项目,包括旅游景区(点)基础设施、旅游接待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

(八)乡村旅游项目开发。用于特色乡村文化旅游等项目或旅游扶贫项目。

(九)旅游景区(点)和旅游服务设施提质升级,创建4A、5A景区和3星以上酒店,以及县对乡镇和项目的考核奖励。

(十)县委、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旅游产业发展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为:以奖代投、贷款贴息、直接补助。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在平江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并按规定向县财政局外经股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企业及相关单位。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第八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旅发委研究确定年度资金支持重点,确定年度内资金使用方案,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计划上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管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条  县旅发委统一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县旅发委申报。包括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宣传推介、旅游教育培训及信息化建设等。

(一)申请用于旅游规划编制资金,应提交旅游规划编制项目计划书、本级政府的立项批复和规划编制合同等

(二)申请用于宣传促销资金,应提交宣传促销策划方案和财务结算资料。

(三)申请用于旅游教育培训资金,应提交旅游培训计划、培训方案、财务结算资料等。

第十一条  除由县旅发委统一申报的项目外,其它项目申报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对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直接向县旅发委、县财政局申报。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内容、总投资、资金来源、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社会经济效益等。

(二)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四)申报单位上一年度会计报表。

(五)开发建设项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建设施工合同等。

(六)县旅发委、县财政局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县旅发委、县财政局应当按季度(年度)分批次及时对上报项目材料进行收集、审核、汇总,提出专项资金补助方案,按权限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县长审批。县财政局、县旅发委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审批意见联合发文下达项目补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旅发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评估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滞留、挪用、侵占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对已拨付的资金应予以追回上交县财政,并取消该单位今后三年的资金申请资格;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单位今后三年的申请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