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8-1307737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8-02-06 09:44:12.0
  • 公开日期:2018-02-0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政办函〔2018〕27号: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江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法制办 2018-02-06 09:44
| | | |

平政办函〔2018〕27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江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项目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工业园、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平江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1日


平江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挂钩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根据《平江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平政办函〔2017〕179号)、(平江县人民政府〔2017〕第7次常务会议纪要)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挂钩项目包括拆旧区和建新区。

第二章   项目收支管理

第三条  设立平江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费纳入平江县财政局重点工程(项目)集中核算办统一核算,并集中支付,收支实行预算控制、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挂钩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指标流转收益、乡镇建新区占用建设用地指标上缴的款项、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开发资金中安排部分。

第五条  指标流转收益和乡镇建新区占用建设用地指标上缴的款项由县国土资源局收取,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收入缴入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管理。

第六条  用于挂钩项目的资金,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编制用款计划,报相关领导批准后由财政拨入指定的专门帐户。

第七条  按照“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挂钩项目支出实行分级负担。项目所在乡镇有拆旧区且有建新区并实行相应挂钩的,其工程实施、验收等费用均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乡镇参照本办法自行制订。

第八条  挂钩项目支出实行审批报账制度。项目工程款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县财政局复核、分管国土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制定统一增减挂钩项目资金审批卡;工作经费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报账;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一名报账员,负责及时报账。

第九条 工程款支付。工程款由应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和技术总承包费及专业技术人员费用(指县领导小组招投标签订的工程监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费用)构成。

(一)工程项目建设经费核算。

1.以各乡镇人民政府为项目建设主体负责调查摸底、补偿核算、自愿还耕奖励协议的签订、废弃房屋拆除、村民理事会委托或推荐施工单位的审查、组织项目实施、矛盾协调、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安全生产、项目后续管理等具体工作,复垦的农用地指标按省国土资源厅验收面积以水田8.0万元/亩、旱土5.0万元/亩、林地2.0万元/亩的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进行收购,技术总承包费每亩4000元在收购费用之内,此项费用在收购时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扣除统一拨付。项目设计和预算一经批复,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签订后须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备案,应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先由承包人全额垫资。

2.工程费。工程技术总承包费及专业技术人员费用控制在每1000亩支付技术总费用在400万元以内,技术承包方具体负责:增减挂钩的后备资源调查、测量、实施方案、施工方案编制设计,项目现场技术指导、工程结算资料编制、“一对一”指标使用方的落实、省国土资源厅的协调、土地变更调查、信息报备等一系列工作落实。

3.工程监理费用按《工程监理合同》执行。

(二)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根据施工合同和审计结论开具工程款发票,技术服务单位、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开具税务发票,向相关乡镇提出应付工程款支付申请;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提供的请款资料复核后按项目工程款审批程序办理。

(三)监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费用与施工方的质量和进度挂钩,原则上项目验收前不支付费用,验收通过后一次性付清。如因工程质量原因导致其负责的项目验收无法通过的,不予支付。

第十条  增减挂钩项目资金实施管理原则。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实施方案为依据,项目建设工程量以村为单位,对财评后工程费(含房屋拆除补偿)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乡镇或村民理事会组织实施;对财评后工程费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由乡镇或村民理事会集体推荐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并经乡镇审查后,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对能复垦为耕地的闲置宅基地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杂屋:土砖屋60元/平方米;正屋:土木房8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1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140元/平方米的补偿标准作为参考价补偿给农户;农村空心房及自愿复耕的易地扶贫搬迁户的土地应按标准给予补偿,易地扶贫搬迁户房屋不予补偿但可提取一定数额奖励并在限期内拆除(奖励标准由乡镇制定),对砖瓦窑类型的土地,属依法取缔或租用到期的,不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一对一”节余指标转让的后备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测量、实施方案及施工方案编制、项目现场指导、工程结算资料编制、省国土资源厅协调、“一对一”指标使用方的落实、土地变更调查、信息报备等技术总承包费用在项目方案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支付30%,完成工程量的80%时再支付30%,其余在省验收合格报备后一次性付清。

第十三条  各乡镇实施方案经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动工后按财政核定预算总额预拨20%用于项目区废旧房屋拆除征地等村民补偿。工程款在项目验收合格并指标确认后予以支付,但必须按工程款总额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款不予支付。质量保证金的支付,需一年后通过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验收,验收合格意见报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审批后作为支付依据。

第十四条  新增耕地后续耕种补助。新开垦的耕地,按照第一年200元/亩、第二年200元/亩、第三年100元/亩,对耕作方给予补助,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局共同验收确定面积、质量,由县财政支付。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实行奖补激励机制,将矛盾的协调和处理包干给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在规定期限内按标准复垦为耕地且验收通过的,按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确定面积奖励:由县人民政府按水田0.2万元/亩、旱土0.1万元/亩、林地0.05万元/亩的标准提取费用作为乡镇综合考核经费,反之核减相应资金。相关部门工作经费,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统一申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拨付。

第三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增减挂钩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财经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江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解释权属平江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