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8-1410746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8-08-30 16:23:40.0
  • 公开日期:2018-08-3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游艇在我县水域非法航行的通告(平政告〔2018〕9号)

来源: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08-30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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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JDR-2018-00011

平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游艇在我县水域非法航行的

通    告

平政告〔2018〕9号

为切实抓好我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2﹞第625号)、《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第7号)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2017年1月1日实施)等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将禁止游艇在我县水域非法航行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单位工作用艇除外)。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购买、无证驾驶游艇或驾驶无证游艇在我县水域航行。

三、经审批的游艇必须经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国籍证书和所有权证书,游艇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利用游艇实施水上旅游经营的,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条例》等要求办理有关证件和手续后,方可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四、游艇未持有检验证书、国籍证书与所有权证书非法在我县水域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游艇;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五、游艇驾驶员未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驾驶游艇,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利用游艇进行载客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市场监督、旅游等部门有关规定的由相应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各类水上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对举报者给予相应奖励,举报电话:0730-6788166。

特此通告。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