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9/2017-1151672
  • 发布机构:县卫计局
  • 生成日期:2017-10-23 15:11:39.0
  • 公开日期:2017-10-2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江县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网 2017-10-23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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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平江县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1日

平江县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

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刘豪杰任组长,副县长潘如意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监察局、公安局、信访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平江县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黄振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县卫生局。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县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补助对象

乡村医生是指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工作人员。

(一)补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曾在全省所辖县区乡村医生岗位上连续工作5年(含5年)以上;

2、2014年9月30日前离开乡村医生岗位(以后年度新增人员须为上年12月31日前离开乡村医生岗位);

3、截至2014年9月30日,已年满60周岁(以后年度新增人员须为上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60周岁);

4、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证明文件或持有其他能证明其曾经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证明材料。

(二)下列老年乡村医生不列入补助对象范围:

1、本《通知》执行前已经去世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

3、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被注销乡村医生资格的;

4、执业过程中造成二级及以上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的;

5、已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三、计发时间与发放办法

(一)计发时间。老年乡村医生在2014年9月30日前满60周岁,且已离开乡村医生岗位(以后年度新增人员须为上年12月31日前离开乡村医生岗位且年满60周岁),其生活困难补助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发。

2014年10月1日前已超过60周岁的,其以前超过的年限不予补发。

以后年满60周岁的,从到龄且离开乡村医生岗位次月起发放。

(二)发放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月发放。

四、补助标准

(一)在全省所辖县市区乡村医生岗位上曾经连续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

(二)在全省所辖县市区乡村医生岗位上曾经连续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

(三)在全省所辖县市区乡村医生岗位上曾经连续工作12年以上(含12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

五、实施步骤

(一)工作部署

成立平江县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及专项工作组,召开相关专题会议,全面部署我县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

(二)政策宣传(12月3日—12月15日)

利用平江县政府门户网、平江县卫生局门户网、电视台、村级政务公开栏、召开村干部会、发放政策宣传资料等多种途径,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政策标准、政策宣传到乡镇、村、村卫生室及相关对象,使他们掌握好政策,了解申办程序和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并及时提出申请。

(三)申请、公示、确认(12月12日—12月28日)

申请生活困难补助的老年乡村医生,持有效的乡村医生证明文件,或持有其他能证明其曾经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证明材料,按村级、乡级、县级逐级上报审核确认。

1、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向原执业村卫生室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其中至少有3名年龄相近人员的证明),并承诺填写的《审批表》和提交的相关信息材料真实准确。

2、老年乡村医生原执业村卫生室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审批表》及提供的原始证明文件、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经村委会(居委会)初审通过的申请人,村委会(居委会)将其《审批表》及原始证明文件、证明材料提交乡镇卫生院复核。

3、经乡镇卫生院复核通过的申请人,乡镇卫生院将其《审批表》及原始证明文件、证明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卫生院提交的申请人《审批表》及原始证明文件、证明材料,按照本《通知》规定条件逐项进行核实。经核实通过的补助对象,须分别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执业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乡镇人民政府经核实后,对第一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初步确定为补助对象,并将补助对象名单及有关信息材料报送县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

5、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名单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中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在申请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并将有关信息材料逐级退回申请人。

6、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经审核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进行汇总,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7、经核实后,对第二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由县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部门正式确定为补助对象,并填写《湖南省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分别报送市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经核准后,将《汇总表》分别报送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8、以后年度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审核确认程序同上。县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审核增减调整后的《汇总表》逐级报送。

(四)汇总上报

经核实后,对第二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县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将加盖县人民政府公章的《汇总表》上报市级核准,并由县卫生局建档存留。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组织。

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相关人员结构复杂,县直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等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社会监督,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工作措施;严格按照上级文件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确保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紧密协调配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做好该项工作,防止因工作失误出现漏报,错报等情况,确保无一错报,无一漏报,无一假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是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工作顺利实施,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卫生、公安、村(居)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等组成的工作小组,对申请对象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认定、公示。负责政策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并做好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县卫生局主要负责老年乡村医生的身份和工作年限的认定工作,并负责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财政局主要负责老年乡村医生的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核算和筹措工作;人社局主要负责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相关信息确定与筛查、台帐建立及发放工作;公安部门主要负责老年乡村医生的户籍认定,刑事犯罪记录审查工作;纪检监察、信访部门主要负责工作过程中出现的信访、举报和违纪事件的处理。

附件:1、湖南省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

2、湖南省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