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5/2023-1863767
  • 发布机构:县文旅广体局
  • 生成日期:2023-04-10 09:05:31.0
  • 公开日期:2023-04-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来源:县文旅广体局 2023-04-10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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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下同)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单位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主动、合法、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已经建成的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应当与县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对接。

除按规定仅向行政相对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外,其他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均应在本级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上公布。

第七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执法单位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报刊、互联网、微信、微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审核制度,明确审核的程序和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批准后才能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二章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第九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的主体名称,分类、逐项公开行政执法的事项、机构、人员、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编制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事项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范围。

行政执法人员的公示信息应当包括姓名、所属机构、职务、执法证件编号等内容。

职责权限公示信息应当包括地域管辖权限和级别管辖权限等内容。

监督方式应当包括接受投诉举报的机构名称、电话、地址、邮编、电子邮箱等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相关规定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一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或者出现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高效、便民原则,公示本单位《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并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后,在县统一的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上公示;在全县统一的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建立前,应当在本单位政务门户网站上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布前应当征求保密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调查取证、行政检查和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等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执法事实与理由、执法依据和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相应的释法说理工作。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在办事大厅、政务中心等办公场所提供办事服务的,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工作人员岗位信息公示牌,并公示下列信息:

(一)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办理机构;

(二)工作人员姓名、职务;

(三)服务事项申办条件、申请材料清单、表格下载方式;

(四)办理流程、时限、进度查询方式;

(五)办公时间、办公电话;

(六)其他。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讨论记录、审核审批流程记录,以及行政执法单位之间的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信息,不予公开。

第四章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上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行政检查结果及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信息。但涉及以下信息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上述第(二)、(三)项信息,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单位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信息,应当包括行政执法决定书编号、执行主体、执行对象、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单位公开的行政检查结果信息,应当包括检查主体、对象、结论及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行政执法事项完成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的信息应当在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上保留五年。已经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出现被依法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等情形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变更后的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出必要说明。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会同督查部门加强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执法公示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听取本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二)开展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检查;

(三)受理公众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投诉、举报;

(四)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考核;

(五)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单位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单位予以更正,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收到其请求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及时更正并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行政相对人主张权利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公示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由此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后果的,依法依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