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6/2023-2121082
  • 发布机构:县司法局
  • 生成日期:2023-10-12 16:49:29.0
  • 公开日期:2023-10-1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2023)平矫训决字第078号

来源:县司法局 2023-10-12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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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2023)平矫训决字第078号

  社区矫正对象李**,男,1997年06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6261997********,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于2023年09月07日上午、10月09日下午没有按规定手机定位签到,依据《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训诫一次。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