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6/2024-2169297
  • 发布机构:县司法局
  • 生成日期:2024-03-06 16:46:20.0
  • 公开日期:2024-03-0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2024)平矫训决字第019号

来源:县司法局 2024-03-06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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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2024)平矫训决字第019号

  社区矫正对象余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6306261997********,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于2024年02月28日在请假前往长沙市开福区湘雅医院复查病情时越界前往长沙市雨花区,依据《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训诫一次。


  2024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