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6/2020-1656481
  • 发布机构:县财政局
  • 生成日期:2020-02-08 16:52:31.0
  • 公开日期:2020-02-0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支持疫情防控税费政策21条

来源:县财政局 2020-02-08 16:52
| | | |

支持疫情防控税费政策“21条”

一、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关政策

1、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无创呼吸机、无创呼吸湿化治疗仪、消毒机、红外测温仪、核酸检测试剂和设备、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按政策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优惠、增值税降税率和期末留抵退税、延期缴纳税款等各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9〕2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等。

2、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2020年2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

3、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政策依据:2020年2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

4、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和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等物资免征进口关税。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长沙海关及省税务局。

政策依据:《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5、从事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6、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9〕26号)。

二、支持鼓励捐赠有关政策

7、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8、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9、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和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等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省民政厅指定的单位为受赠人的,省民政厅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长沙海关及省税务局。

政策依据:《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10、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四条。

三、支持医疗机构开展疫情防治有关政策

11、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12、对疾病控制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 (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按规定免征各项税收;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四、支持科研攻关有关政策

13、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药品、试剂、疫苗等物资研发活动的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企业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1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15、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16、符合条件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7、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18、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

政策依据:2020年2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

五、优化纳税缴费服务有关政策

19、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困难减免,由税务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政策依据:《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湘政发〔2003〕14号)。

20、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申报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期限为3个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1、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减免疫情防控期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十七条。

国家出台新的税费优惠政策,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