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76/2018-1361440
  • 发布机构:县城管局
  • 生成日期:2018-06-01 10:23:16.0
  • 公开日期:2018-06-0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来源:县城管局 2018-06-01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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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政务公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公正高效文明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坚持“合法、公正、准确、全面、及时、便民”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 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二)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事项;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依据、标准;

(七)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等;

(八)行政征收的依据、权限、补偿标准、数额、程序等;

(九)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十)行政许可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一)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服务指南;

(十二)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三)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二节  事中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按规定出具相关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六条 局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公示本部门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执法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据、执法对象、执法流程、办理时限和收费依据标准等)。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当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以下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当予以事后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对象、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三)行政征收。行政征收的对象、征收依据、征收方式、征收内容、征收结果等;

(四)行政收费。行政收费的对象、收费名称、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

(五)其他需要事后公开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平江县政府门户网或城管局网站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及服务窗口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其他方式。

第四章  审核、纠错机制

第九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检查、谁公示,谁查处、谁公示”的原则,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由各执法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执法大队负责人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有明显执法过错,将启动问责机制。

第十条 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局各执法部门按职责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

第十一条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弄虚作假、泄密等问题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