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已正式启动。据初步统计,2014年,全市直接受益人群约为8万余人。记者9月25日从岳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获悉,《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已经出台,全市各级计生部门正加快政策落地,确保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尽 早受益。同时,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可向当人口计生部门了解具体程序。
奖励对象需同时符合3个条件
本次享受奖励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区市享受同类奖励的人员; 2.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 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人员; 3.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 其他城镇居民。
两种奖励方式可供选择
据悉,对城镇对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发放,直至亡 故;或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2014年1月1日前原应享受而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以及在2009年10月22日至 2013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或未领取5000元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选择一次性奖励5000元或从 2014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奖励80元的方式,选择后不得更改。
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 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企业职工,以及2009年10月22日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 独生子女父母,在《若干规定》实施时已经死亡,未领取或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的,一次性补足 至5000元。
不同对象不同方式确认
《操作办法》明确,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中,国有单位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奖励资格确认; 其他城镇居民未参保的、在省外参保的、在省级参保的以及在户籍地所属市级或县级参保的,由户 籍地负责奖励资格确认,其他人员由参保地负责奖励资格确认。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实行年审制度。由计生主管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需于每年的5月 份到居委会进行年审。对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 母奖励对象退出名册》。国有单位确认的奖励对象,由单位负责年审。 享受奖励待遇后因合法生育或收养子女而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停发奖励金;违法生育和违法收 养子女的,停发奖励金并由对象确认单位追回奖励金。
3种途径领取奖励金
据了解,对不同对象,其领取奖励金的途径不一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金,由所在单位随退休费发放。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由各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 ,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核定。
参加企业职工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奖励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机构随养老金按月代发。但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中,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至本 规定实施时,已死亡且享受奖励不足5000元的,由企业补足5000元。
除此之外的其他奖励对象的奖励金,由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发放。县级计生 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由委托的代理机构发放,于12月31日前发放到位。代理机构根 据县级计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奖励对象名单,在收到奖励资金3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资金足额打入对 象的个人储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