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近日,国家发改委下发通知,将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2012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延长至2013年1月31日。其他相关事宜仍按《2012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