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范执法执收行为,平江县工商局制订如下八条禁止性规定:
1、禁止向任何企业收取个协会费和消委赞助费;
2、禁止未经局长同意,报请县优化办备案对企业进行各类检查和立案调查,随意进行上限处罚;
3、禁止未经法定程序收取罚没冻结款,所收罚没冻结款必须全额上解财政罚没冻结款专户,不准挪用、截留和转化为其他收入;
4、禁止在办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广告登记、动产抵押登记以及年检过程中收取登记费、工本费、年检费、个协会费、消委赞助费等各类费用;
5、禁止股所利用工作之便相互了难,变通收取管理对象的好处费,私设“小金库”;
6、禁止接受企业和管理对象的宴请、礼金和娱乐活动;
7、禁止违反法定期限和服务承诺制度超时办结案件,超时办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
8、禁止对投诉或反映问题的企业或个人进行打击和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