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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自诉转公诉“第一案”

来源:湖南日报 日期:2010-06-10 00:00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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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日,站在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判庭被告席上,李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他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将择日宣判。据悉,此案也开启了我省家庭暴力案自诉转公诉的先例。

    案情回放:25岁的湘潭人张某和同为湘潭人的李某结婚3年来,李迷恋电游赌博,输掉40多万元仍不知悔改,张多次劝说无效,还屡遭其殴打。张遂决意和李离婚。2009年8月12日上午,张来到李所住酒店房间,再次与李协商离婚事宜。之后,两人来到湘潭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因该局当日不予受理,他们又返回酒店房间,并发生争执。李对张拳打脚踢,还用板凳砸打,致其左眼睑皮软组织挫伤,鼻骨粉碎性骨折,脑震荡,并痛晕过去。醒来后,张向雨湖区公安分局云塘派出所报案。张的伤势经鉴定为轻伤。

    去年8月26日,雨湖区公安分局向犯罪嫌疑人李某下达刑事拘留通知并将其抓获归案。今年3月19日,李某被批准逮捕。

    提起公诉:按照以往惯例,像这种家庭暴力致人轻伤的案件大多列入虐待家庭成员罪,由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法院一般采取调解的方式结案。但调解必须具备"受害当事人充分谅解"这一前提。考虑到案发规定期限内,犯罪嫌疑人李某并未自首,也未积极赔偿以取得受害人的谅解。而且据警方调查,近3年来,李某多次因家庭矛盾对妻子张某实施暴力。今年4月23日,雨湖区检察院依法审查后,将此案起诉至雨湖区人民法院(公诉)。

    检察官说法:雨湖区检察院检察官邓春岳说,自诉和公诉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由当事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者则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自诉中,当事人处于原告地位,要自己负责举证,自担起诉风险。转为公诉后,原告由个人转为国家机关,当事人处于证人的地位,由司法机关搜集、审查、甄别、运用证据,其力度不可同日而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也小得多。在以往的家庭暴力自诉案中,施暴者之所以很难得到应有的惩罚,是因为作为相对弱势的受害妇女自己取证异常艰难。由司法机关调取相关证据,以切实支持和保护受害妇女,这是促成此案走上公诉程序的原因。对于这起家庭暴力自诉转公诉的省内“第一案”,其法律意义在于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达到了“国家公诉介入”这样一个具有标杆意义的新高度,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将大大加强。

    温馨提示:这个案子很有警示意义。打老婆不是小事,不是家事,弄不好会坐牢的!希望施暴者引以为戒,赶快住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