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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私人车牌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来源:湖南日报 日期:2010-07-19 00:00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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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7日,盗窃车牌犯罪嫌疑人明永忠被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批捕。据悉,这是目前为止,我省司法机关两例以涉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逮捕盗窃车牌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之一。

    【案情回放】明永忠系会同县人。今年5月31日凌晨,他在吉首市第二小学附近宿舍区盗窃受害人彭某等5人的车牌,并在现场留下写有电话号码的纸条,向车主索要钱财。殊料,车主们并没有按照明永忠的如意算盘用钱“赎回”车牌,而是选择了报警。当天,明永忠被吉首市公安机关抓获。据明永忠交代,此前,他曾在我省泸溪县及贵州、重庆等地采用同样的方式作案多起,屡屡得逞。

    【争议焦点】此案的焦点在于,私人车牌究竟属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盗窃车牌的行为能不能按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进行处罚。

    【检察官说法】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郑百刚说,所谓“国家机关证件”,意为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制作并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经历或其他有关事项的证明文件。车牌是由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共同颁发的,具有国家权威性,主要用于证明车辆权属,与驾驶证等证件具有相似功能,符合国家机关证件的本质特征,属于国家机关证件范围。由此可以看出,盗窃私人车牌的行为应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仿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郑百刚认为,在以往办理类似案件中,因盗窃和敲诈的金额较低,达不到盗窃罪或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作案者往往逃脱了刑法的处罚,不少作案者因犯罪成本低廉铤而走险。因此,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对盗窃车牌者进行批捕,然后提起公诉,将对此类犯罪起到有效的遏制和震慑作用。

    【温馨提示】有的人认为盗窃车牌属于小偷小摸,法律和执法部门不会拿他怎么样。殊不知,盗窃车牌同样构成犯罪,弄不好还要蹲监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