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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凸显工伤保险“五亮点”

来源:岳阳晚报 日期:2010-11-09 00:00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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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0月28日新颁布并将于明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新法”)对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作了概括性的规定。近日,记者就该法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将带来怎样的影响及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旧法”)的相关变化采访了岳阳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处处长李胜军。

    李胜军说,此前,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规定是建立在《工伤保险条例》的基础上,而《工伤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于民事基本制度,应当制定法律来加以规范。此次立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工伤保险制度作出规定,使得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善。

    随后,李胜军详细地介绍了“新法”和“旧法”中工伤保险规定的相关变化,并将主要变化概括为五大亮点。

亮点一

    职工工伤认定将更加人性化

    “新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比“新法”和“旧法”有如下变化:一是对犯罪行为,“旧法”不论是过失还是故意犯罪,一律不得认定为工伤。“新法”规定,只有是故意犯罪的,才不能认定为工伤。二是对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旧法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新法则没有规定,即对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只要符合其他条件,可以认定工伤。

    李胜军介绍,“新法”第三十六条还针对目前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普遍反映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较繁琐而致使工伤待遇支付周期过长情况,特别规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这一原则性规定,今后必将有力促进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转变服务方式,更加人性化,提高办事效率。

亮点二

    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改由基金支付

    “旧法”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在“新法”中,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今后,用人单位只需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以及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负担将进一步减轻。

亮点三

    未参保工伤职工待遇有了保障

    对于用人单位未给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处理,“新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此情况下,发生工伤事故的,原则上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另外,对于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医疗费用的处理,“新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于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新法”并且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事后可向用人单位或第三方追偿。李胜军表示,此举从法律上明确了未参保工伤职工获得相关待遇的救助途径,将极有力地维护未参保工伤职工权益,扭转受工伤职工的弱势地位。

亮点四

    判刑收监工伤人员可享工伤待遇

    “旧法”第四十条规定,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四种情况:(一)丧失享受保险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新法”第四十三条中对第(四)项进行了删除,只保留前三项。也就是说,对于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受伤员工,只要其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不能因为其被判刑收监就剥夺其工伤保险待遇。“新法”规定的相关改变,更加彰显了国家对工伤职工的人文关怀。

亮点五

    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可从银行划账

    “新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未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同时,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作出划拨工伤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工伤保险费。

    李胜军提醒参保单位及员工:《社会保险法》自明年7月1日起实施,在《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前及《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前,岳阳市工伤保险政策仍按照现规定执行,工伤职工仍按照现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享受相关待遇。
    记 者 刘志恒
    通讯员 刘 洪 李中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