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记者从县人社局社保站了解到,曾在我省城镇小集体企业等用人单位工作过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按月领取养老金。
据县人社局社保站站长徐莹介绍,参加此次补缴费用的人员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县人社部门审核,按照省统一规定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按月领取。参加人员必须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县城镇户籍,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在1995年前与曾在我省城镇小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的工作人员。
根据此次补缴政策规定,男性在年满60岁,女性年满55岁之后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基数为410元。缴费标准需一次性缴纳36000元。2011年12月31日前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周岁,可少缴纳1200元;超过80周岁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2000元,就可按月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