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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微信转载有过错将承责

来源:人民网 日期:2014-10-09 00:00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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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微博微信转载有过错将承责

  法制网北京10月9日讯 记者周斌 刘子阳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通报的审理网络民事侵权纠纷司法解释,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问题。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司法解释关注这一问题,是因为微博、微信等近几年迅猛发展的社交网络以及由此产生的自媒体,在传播范围、影响力等各个方面均有超出传统媒体之势。在信息传播的主体上,往往是自媒体先发出声音,产生影响后,传统媒体再跟进;在信息传播的形态上,以社交网络为媒介的转载等二次传播,影响巨大。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