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一直将银行卡藏在柜子里,也未将密码泄露给他人,然而卡内的存款却在异地被盗取,刘先生遂将发卡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日前,平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银行全额赔偿刘先生的损失。
2003年1月26日,刘先生在某银行办理了借记卡一张,同时也办理了与借记卡相捆绑的存款存折。2012年6月28日,刘先生持该借记卡取款时,发现卡上余额仅剩1909.89元,刘先生遂立即通知了发卡行,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查实,2011年12月17日,刘先生的存款被他人在广东省东莞市的自动取款机上分七次盗取两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在被告银行办理借记卡之后,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就已经成立并生效。被告银行应尽到保护客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刘先生的存款被他人盗取,是银行保护措施出现疏漏所致,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原告的借记卡存在失控行为或者原告存在泄密行为才导致存款被盗取。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银行赔偿原告刘先生被盗取的存款本金及利息共两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