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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发文落实带薪休假,应休未休要付3倍工资!

来源:人民日报 日期:2015-05-25 00:00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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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关心已久的带薪休假,终于开始落地了!

 

  在国务院去年8月印发的《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已经明确,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地政府议事日程。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在教学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调整寒、暑假时间,中小学可按有关规定安排放春假,为职工落实带薪年休假创造条件。

 

  6月即将来临,好消息先一步到来。今天,湖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你那里的实施细则,来了吗?

 

连续工作1年以上即可休年假

  

  湖南省的《细则》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和以下“累计工作”的时间,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细则》明确,机关事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可以在一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单位安排的特殊工作任务等,不能在本年度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本人的意见。

 

应休未休要付3倍工资  

  

  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细则》还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或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五种情形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延伸阅读
 

 

  关于带薪休假制度,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是这么说的:

切实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

  强化全社会依法休假理念,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地政府议事日程,作为劳动监察和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加快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鼓励职工结合个人需要和工作实际分段灵活安排带薪年休假。在教学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调整寒、暑假时间,中小学可按有关规定安排放春假,为职工落实带薪年休假创造条件。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也有规定: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